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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ahao Technology Corp.,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n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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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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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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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下称 大豪科技 、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 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大豪科技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大豪科技本次交易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并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在京天股字(2021)第 356 号《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 与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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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大豪科技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引用本专项 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大豪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查验情况

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 (即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4.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 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

子女)。

  • (二) 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中信建投存在大豪科技股 票交易的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4 日合计结余大豪科技股票 2,200 股。中信建 投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 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大豪科技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 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 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 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中信建投已经制 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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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中信建投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大豪科技股票 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 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根据其他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 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中信建投外, 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情况。中信建投在 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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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何鹏 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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