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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 M&A Activity 2021
Ma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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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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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翠微股份 股票代码: 603123
收购人: 北京翠微集团
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
一致行动人: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 6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北京翠微大厦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翠微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将导致其持有的 股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 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尚需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 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 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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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4 第三节 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 10 第四节 收购方式...................................................................................................... 1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17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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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翠微股份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
| 收购人/受让方/翠微集团 | 指 | 北京翠微集团 |
| 一致行动人/海淀国资中 心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 转让方/出让方/海科技/ 海淀科技 |
指 |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海淀国投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海淀科 技51%股权,系海淀科技控股股东 |
| 海淀国投集团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淀国 投100%股权 |
| 海淀区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上 市公司、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海淀科技的实际控 制人 |
| 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 本次收购、本次股份转 让 |
指 | 海淀科技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翠微集团转让其所持 有的翠微股份79,623,834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
| 海科融通 | 指 |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海科融通 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海淀科技与翠微集团于2021年3月25日就本次收购事 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补充协议》 | 指 | 海淀科技与翠微集团于2021年3月25日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证券期货意见第4 号》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证监 会公告〔2009〕11 号)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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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翠微集团
| 公司名称 | 北京翠微集团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600414389F |
| 法定代表人 | 匡振兴 |
| 注册资金 | 422,377.0444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97年1月21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会议服务。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
| 联系电话 | 010-68186761 |
(二)一致行动人:海淀国资中心
| 公司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691691479A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卫亚 |
| 注册资金 | 3,000,000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9年6月29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 |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闵航路3号院5号 |
| 联系电话 | 010-88852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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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及海淀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海淀区国资委,且海 淀国资中心间接控制海淀科技 51%的股权。翠微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海 淀国资中心为翠微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海淀国资中心与翠微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后,海淀国资中心将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与翠微集团相同的表决意见。海淀国资中心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海淀国资中心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选举由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不会向公司委派由其提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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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 、翠微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翠微股份外,收购人控制的主要一级子公 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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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投资比例 | 主营业务 |
|---|---|---|---|---|---|
| 1 | 北京翠微高科 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00.00 | 100% | 高科技产业投融资业务 |
2 、海淀国资中心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翠微股份外,海淀国资中心控制的主要一 级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投资比例 | 主营业务 |
|---|---|---|---|---|---|
| 1 | 北京海淀置业集 团有限公司 |
北京 | 150,000.00 | 100.00% | 物业运营 |
| 2 | 北京中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北京 | 50,000.00 | 100.00% | 软件开发及项目建设 |
| 3 | 北京海融达投资 建设有限公司 |
北京 | 3,800.00 | 100.00% | 政府项目建设 |
| 4 | 北京西农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1,000.00 | 100.00% | 凤凰岭项目运营 |
| 5 | 北京市海淀区保 障性住房发展有 限公司 |
北京 | 610,000.00 | 100.00% | 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
| 6 | 北京海房投资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 | 56,350.00 | 100.00% | 公房管理和运营 |
| 7 | 北京中关村科学 城创新发展有限 公司 |
北京 | 600,000.00 | 100.00% | 科技投资 |
| 8 | 北京市海淀区市 政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 |
北京 | 30,000.00 | 100.00% | 市政园林建设 |
| 9 | 北京市通联实业 公司 |
北京 | 1,000.00 | 100.00% | 出租办公用房;投资管 理;餐饮管理。 |
| 10 | 北京市海淀区国 有资产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北京 | 1,000,000.00 | 100.00% | 产业投资和运营 |
| 11 | 北京海淀文化旅 游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50,000.00 | 100.00% | 文化产业规划和建设、 运营 |
| 12 | 北京绿海能环保 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15,000.00 | 73.33% | 大工村垃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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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科技金 13 融资本控股集团 北京 273,330.49 29.70% 科技金融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一)翠微集团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翠微集团目前主要业务为科技产业投资和国有资产运营等,其最近三年的简 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079,537.96 | 1,054,262.94 | 580,236.93 |
| 负债总额 | 377,361.69 | 384,937.00 | 258,641.56 |
| 所有者权益 | 702,176.27 | 669,325.93 | 321,595.36 |
| 资产负债率 | 34.96% | 36.51% | 44.58% |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收入 | 494,436.03 | 501,842.88 | 510,012.70 |
| 净利润 | 17,337.62 | 16,532.16 | 17,972.39 |
| 净资产收益率 | 2.47% | 2.47% | 5.59% |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
(二)海淀国资中心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海淀国资中心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最近三年的简要 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31,140,931.72 | 26,943,002.70 | 20,763,500.39 |
| 负债总额 | 21,678,180.78 | 18,786,134.67 | 13,907,115.71 |
| 所有者权益 | 9,462,750.94 | 8,156,868.02 | 6,856,384.68 |
| 资产负债率 | 69.61% | 69.73% | 66.98% |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收入 | 5,071,204.12 | 4,874,967.25 | 4,540,017.40 |
| 净利润 | 110,271.46 | 149,173.43 | 339,43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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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1.17% 1.83% 4.95%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 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翠微集团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翠微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
|---|---|---|---|---|---|
| 匡振兴 | 男 | 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徐涛 | 男 |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 赵毅 | 女 | 党委副书记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郭婷婷 | 女 | 纪委书记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高峰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 王立生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 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海淀国资中心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海淀国资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
|---|---|---|---|---|---|
| 刘卫亚 | 男 |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 王圣朋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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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持有翠微股份的权益达到 5%以外,翠微集团、 海淀国资中心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 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超过 5%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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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2020 年,翠微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海淀科技等 105 名交易对方持 有的海科融通 98.2975%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 成后,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和海淀科技分别持有翠微股份 21.55%、19.50% 和 9.97%的股权。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和海淀科技同受海淀区国资委控制, 为进一步优化对上市公司的持股结构,海淀区国资委协调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 心及海淀科技进行内部调整,由翠微集团受让海淀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关于收购所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已经海淀科技股东会、海淀国投 总经理办公会及党委会、海淀国投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翠微集团党委会 审议通过。
2021 年 3 月 25 日,翠微集团与海淀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 议》。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程序
- 1、本次收购尚待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2、本次收购尚需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完成合 规性确认相关程序。
-
3、本次转让的股份尚需完成登记过户程序。
-
4、本次收购尚待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报
-
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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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交易安排外,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无增持或处置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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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情况
(一)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的方式为协议转让。2021 年 3 月 25 日,海淀科技与收购人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该《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将受让海 淀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79,623,8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97%。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变动 情况
本次收购前后,翠微集团、海淀国资中心及海淀科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收购前 | 本次收购前 | 本次收购后 | 本次收购后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翠微集团 | 17,209.21 | 21.55% | 25,171.59 | 31.52% |
| 海淀国资中心 | 15,574.93 | 19.50% | 15,574.93 | 19.50% |
| 海淀科技 | 7,962.38 | 9.97% | - | - |
| 合计 | 40,746.52 | 51.02% | 40,746.52 | 51.02% |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51,715,93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31.5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1.02%股份。本次 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海淀区国资委,本次收购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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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协议转让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
- 转让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及 2. 受让方:北京翠微集团; 标的股份 3. 标的股份:转让方拟转让的上市公司 79,623,834 股股份,亦即转让方持有 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1.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不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1)本次股份转 让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并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 (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范围 的下限(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 90%)。” 2. “3.2 基于上述第 3.1 条,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 6.64 元/股,本次转让价款总 额为 528,702,258 元。” 股份转让价 3. “3.3 本次转让价款支付进度及方式如下: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款及其支付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 30%(即 158,610,677 元)作为交易保 证金,若本协议签署日起 90 日内本协议仍未生效,或在前述期限届满前的某 一时点,转让方或受让方已获知本协议无法生效,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一方收到该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足额返还前述交易保证金。待本协议生效且上交所审批同 意本次股份转让后、股份过户日前,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 70%(即 370,091,581 元),在股份过户日,前述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次转 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其他款项。” 1. “4.1 双方应相互配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或基于上交所和登 股份登记过 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及流程所需最短时限内,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 户 股份过户登记。” 2. “4.2 本协议生效后,为确保股份过户顺利完成,如受让方要求对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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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登记结算公司实施临时保管,则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 合。” 3. “4.3双方应当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有关股份过户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
|
|---|---|
| 关于前次重 组交易相关 承诺事项的 安排 |
1. “7.1转让方、受让方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次交易之标的股份系因转让方参 与上市公司收购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以下简称“前次重组交易”)取得,根据转让方与上市公司签署之《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转让方 在前次重组交易过程中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转让方在前次重组交易中取得的 股份(即本次交易之标的股份)存在锁定期安排,此外,转让方对上市公司负 有完成业绩承诺、保证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合规等相关 义务。” 2. “7.2受让方特此确认:受让方在取得标的股份的同时,承接转让方在前次 重组交易中向上市公司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安排和业绩承诺等在内的 全部承诺事项(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内容),受让方将按照诚实 信用原则忠实履行相关承诺义务;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后,将继续遵守并履行 标的股份之锁定期安排。” 3. “7.3转让方特此确认,即便存在上述第7.2条约定,转让方承诺其还将继续 履行于前次重组中所签订的交易协议及所作的全部承诺中未履行完毕的义 务,但因标的股份转让而实际无法履行的义务(如锁定期安排和业绩承诺中的 股份补偿等)除外。” |
| 《股份转让 协议》的生 效安排 |
1. “9.1本协议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时成立,在下列条 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转让方、受让方已按照监管规定及其公司治理制度履行完毕其内部审 批程序; (2)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2. “9.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股份过户日止,若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出现 被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的情形,则受让方有权单方终 止与转让方的交易,且受让方不予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自受让方向转让 方发出终止交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转让方与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已签署的全 部协议立即解除。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指定的期限内将已经收取的全部转让价 款(含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3. “9.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的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 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
| 《补充协议》 | |
| 关于前次重 组交易相关 承诺事项的 补充安排 |
1. “1.1受让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承接转让方在前次重组交易中向上市公 司作出的全部承诺事项后,如受让方根据相关承诺事项向上市公司履行了任 何义务或赔偿责任,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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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一)拟转让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2020 年,翠微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海淀科技等 105 名交易对方持 有的海科融通 98.2975%股权。其中,向海淀科技发行股份 79,623,834 股股份, 该等股份亦是本次收购中海淀科技拟转让的股份。
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的过程中,海淀科技作为交易对方,作出如下承 诺:
“一、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因本次交易 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公司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 期安排。
三、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 或要求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 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若本公司届时与上市公司签署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则本公司于本 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尚需满足届时业绩承诺相关协议 的约定。”
海淀科技取得的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发行上市工作。因此,本次拟转让 的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
(二)相关承诺的承接情况
根据翠微集团与海淀科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翠微集团)在 取得标的股份的同时,承接转让方(海淀科技)在前次重组交易中向上市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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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安排和业绩承诺等在内的全部承诺事项(承诺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内容),受让方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相关承诺义务; 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后,将继续遵守并履行标的股份之锁定期安排。
(三)本次股份转让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根据 《证券期货意见第 4 号》,海淀科技可以向翠微集团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份。本 次转让符合监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海淀科技、受让方翠微集团均受海淀区国资委控 制,控制关系清晰、明确,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意见第 4 号》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系因内部结构调整的原因,翠微集团及海淀科技不会通过 翠微股份的持股结构调整进行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符合《证券期货意见第 4 号》第二条的规定。
3、翠微集团承接海淀科技在前次重组交易中向翠微股份作出的包括但不限 于锁定期安排和业绩承诺等在内的全部承诺事项,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 行相关承诺义务,并将继续遵守并履行标的股份之锁定期安排。本次股份转让 符合《证券期货意见第 4 号》第三条的规定。
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意见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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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 6.64 元/股,79,623,834 股股份 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528,702,258 元。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所需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 来自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 易获取资金,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 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 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 30%(即 158,610,677 元)作为交易保证金,若协议签署 日起 90 日内协议仍未生效,或在前述期限届满前的某一时点,转让方或受让方 已获知协议无法生效,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一 方收到该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足额返还前述交 易保证金。待协议生效且上交所审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后、股份过户日前,受让 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 70%(即 370,091,581 元),在股份过户日, 前述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次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其 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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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 30%,出让方(海淀科技)和收购人(翠微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海淀区国资 委,本次收购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翠微股份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收购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 项“(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 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收购人可以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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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
匡振兴
北京翠微集团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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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
刘卫亚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021 年 3 月 25 日
20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
匡振兴
北京翠微集团
2021 年 3 月 25 日
2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
刘卫亚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021 年 3 月 25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