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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M&A Activity 2020

Mar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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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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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等106名股东 所持有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98.6884% 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根据评估结果及交易各方的协商,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的作价合计为195,304.40万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00万元。募集配套 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 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 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 文件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 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 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收益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 估结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采取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一致。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 评估值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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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成荣:

陈 及:

胡 燕: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