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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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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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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01 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 翠微 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海 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166 号)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993,97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38,599,980.72 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交所主板)》,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航天桥支行
632545440 318,748,981.3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以下所称甲方指公司;乙方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

丙方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该专项 账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现金对价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项账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 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 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项账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项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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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 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 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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