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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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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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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48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 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4]1069 号)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394,88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19,999,994.2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8,422,869.91 元。以 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4)第 116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甘家口大厦 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截至11月28日)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
20000001620300002045140 498,422,869.91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
责任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
20000008940100002134937 0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
20000003378400002042932 0
合计 498,422,869.91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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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翠微路支行分别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甘家口大 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01620300002045140,截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498,422,869.9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4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 公司 100%股权及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

  •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林煊、张钟伟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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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甲方: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或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 乙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甲方 100%股权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丁方作为乙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

  • 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乙、丙三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林煊、张钟伟可以在丙方营 业时间内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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