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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r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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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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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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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0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 ....................................................................................... 12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17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19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 23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 24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72 八、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 72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4 十、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北京翠微大厦的股本结构 ............................................ 82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情况 ..................................... 83 十二、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87 十三、结论性意见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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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定义:
| 翠微股份、公司、上市公 司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
| 当代商城 | 指 |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北京当 代商城实业公司,于2007 年改制为有限责任 公司并更名 |
| 甘家口大厦 | 指 |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北京 甘家口大厦,于2010 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并更名 |
| 交易对方、海淀国资中心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翠微股份向海淀国资中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持有的当代商城100%股权和甘家口大 厦100%股权,并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 次交易总金额25%的配套资金 |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 |
指 | 翠微股份向海淀国资中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持有的当代商城100%股权和甘家口大 厦100%股权 |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
指 | 翠微股份向不超过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 25%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2 亿元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 翠微集团 | 指 | 北京翠微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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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公司 | 指 |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甘家口大厦 有限责任公司 |
|---|---|---|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 购买资产 |
指 | 海淀国资中心持有的当代商城100%股权和甘 家口大厦100%股权 |
| 海南环亚 | 指 | 海南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当代经营公司 | 指 | 北京市当代购物中心建设经营服务公司(现已 注销) |
| 北京银行 | 指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市商业银行 |
| 超市发国资 | 指 | 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即北京海淀置 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 |
| 超市发公司 | 指 |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 海淀置业 | 指 | 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培训中心 | 指 | 北京当代商城培训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当代商 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 石景山分公司 | 指 |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
| 永承物业 | 指 | 北京永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甘家口大 厦的全资子公司 |
| 甘家口大厦快餐城 | 指 |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快餐城,系甘家 口大厦的分公司 |
| 甘家口大厦摄影楼 | 指 |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巴黎玫瑰婚纱摄 影影楼,系甘家口大厦的分公司 |
| 华奥集团 | 指 | 北京华奥商贸集团公司,曾为甘家口大厦的前 身北京甘家口大厦的唯一股东 |
| 翠微国资 | 指 | 北京翠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 职工持股会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
| 兴源房地产 | 指 | 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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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纺房地产 | 指 | 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 |
|---|---|---|
| 伊飞园艺 | 指 | 杭州伊飞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
| 中迅龙臣 | 指 | 北京中迅龙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 京中迅龙臣电梯有限公司 |
| 方达设备 | 指 | 北京方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凯振照明 | 指 | 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创景置业 | 指 | 北京创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3年10月31日,即本次交易中标的资 产的审计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与北京 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与北京 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与北京 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指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2013年12月 14日,即翠微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北京市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海淀区政府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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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
|---|---|---|
| 海淀区工商局 | 指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原名北京市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中信建投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德勤华永 | 指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北方亚事 | 指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当代商城审计报告》 | 指 | 德勤华永出具的《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3年1月1日至10月 31日止期间、2012年度及2011年度》(德师 报(审)字(14)第S0010号) |
| 《甘家口大厦审计报告》 | 指 | 德勤华永出具的《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3年1月1日至10 月31日止期间、2012年度及2011年度》(德 师报(审)字14第S0011号) |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指 | 北方亚事出具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北京当 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4]第 01-019号)和《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北京甘家 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4]第 01-018号)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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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 |
| 《决定》 | 指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 相关规定的决定》 |
|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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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 ( 8610 ) 5776-3888 ; 传真 : ( 8610 ) 5776-3777 网站 : www.tylaw.com.cn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4 )第 026 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翠微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作为翠微股份的专 项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当代商城 100% 股权和甘家口大厦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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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核查和验证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处理、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次交易涉及 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翠微股份的股本结构、相关当事人证 券买卖行为的查验、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以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 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标的公司、海淀国资中心或 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有关事项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其他业务事务履行一 般人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其中,对非由政府有关部门、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方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有关事项履 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 盈利预测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 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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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预测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 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但是本所在引述有关数据和结论时,已经履行了 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的方式进行。
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 存。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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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翠微股份的主体资格
1 、翠微股份的基本信息
翠微股份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05269289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翠微股份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 路 33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丽君,注册资本为 30,8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8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永久存续),经营范围为 “ 许可经营项目:批发 兼零售(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医疗器械(限Ⅱ、Ⅲ类以《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批准项目为准);零售国内版音像制品;餐饮服务;普通货运(道 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2 月 14 日)。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制售 中餐(含冷荤凉菜)、饮料、酒;零售图书。一般经营项目:出租商业用房、出 租办公用房;销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床上用品、钟表、眼镜、箱、 包、婴儿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体育器材、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杂货、 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具、照明灯具、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小饰品、礼品、工艺品、首饰、黄 金制品、玩具、游艺用品、室内游艺器材、乐器、照相通讯器材、净水器具、打 印机、打印纸、硒鼓、墨盒、色带、墨粉、电动助力车、儿童车床用品;修理钟 表;修鞋;服装加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验光配镜服务 ” 。翠微股份已通 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2 、翠微股份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1 ) 设立
翠微股份系经海淀区政府《关于翠微集团翠微大厦改制的批复》(海政发 [2001]160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北京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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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 [2002]25 号)批准,由翠微国资作为 主发起人,联合职工持股会、华纺房地产、中迅龙臣、凯振照明、方达设备及伊 飞园艺 6 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于 2003 年 1 月 23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股份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股份总额为 15,000 万股。
( 2 ) 翠微股份设立后的股权转让
2006 年 10 月和 2008 年 5 月,伊飞园艺、中迅龙臣、方达设备分别将其所 持翠微股份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创景置业; 2009 年 1 月,翠微国资所持翠微股份 的全部股份被无偿划转给翠微集团; 2009 年 3 月,创景置业将其所持翠微股份 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兴源房地产; 2009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将其所持翠微股份的 全部股份转让给翠微集团。
( 3 ) 2011 年增资
2011 年 12 月,翠微集团、兴源房地产、华纺房地产、凯振照明四家股东分 别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认购公司 8,100 万股,翠微股份的注册资本增至 23,100 万元,股份总额由 15,000 万股增至 23,100 万股。
( 4 ) 2012 年公开发行股份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2]32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7,700 万股,并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公司证券简称 “ 翠微股份 ” ,证券代码为 603123 。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翠微股份的注册资本增至 30,800 万元,总股本 增至 30,800 万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翠微股份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翠微股份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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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国资中心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其具体情况 如下:
海淀国资中心目前持有海淀区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8012046296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海淀国资中心的住所为北京市海 淀区四季青路 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连仲,注册资本为 1,000,000 万元,实收 资本为 1,000,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 “ 许可经营范围: 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海淀国资中心已通过 2012 年 度工商年检。
根据海淀国资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海淀区国资委是海淀国资中心的唯一出资人。
根据海淀国资中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海淀国资中心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存在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
二、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翠微股份于 2014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 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淀国资中心持有 的当代商城 100% 股权及甘家口大厦 100% 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2 亿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 总金额的 25%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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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当代商城 100% 股权和甘家口大厦 100% 股权。
201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与海淀国资中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备案 的评估报告载明的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经北方亚事评估,并 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246,831.56 万元。
(三) 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
1. 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 1 )公司拟向海淀国资中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当代商城 100% 股权和甘家口大厦 100% 股权。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246,831.56 万元。根据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确定 为 246,831.56 万元,其中公司以向海淀国资中心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 金额为 210,261.60 万元,同时支付现金对价 36,569.96 万元。
( 2 )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2 亿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
本次交易完成后,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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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 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3.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 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相关议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由于 公司股票已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停牌,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发行底价为 7.74 元 / 股。根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非公 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向海淀国资中心购买资 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13.68 元 / 股,比发行底价溢价 76.74% ,最终发行价格尚须 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百分之九十。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底价为本次重组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 平均成交价格的 90% ,即 6.97 元 / 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 也将随之调整。
4. 发行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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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根据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支付的交易金额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153,700,000 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 2 )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2 亿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 根据配套融资规模上限 5.2 亿元以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 6.97 元 / 股测算,本 次交易中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约为 7,460 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交易定价结果,由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 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 整,最终发行数量也将随之调整。
5. 锁定期安排
海淀国资中心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本次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由 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6. 期间损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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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 承担的税费外,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 由翠微股份享有,标的公司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海淀国资中心承担。交易双方认 可前述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应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确认。
7. 募集资金用途
为提高本次重组整合绩效,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 亿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本 次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按照轻重缓急顺序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支付标的公司人员安置费用、用于当代商城装修工程项目及补充甘家口 大厦营运资金(土地使用权购置费用)。
实际募集的配套资金如不能满足上述项目需要,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 筹解决。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项目的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或标 的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募集配套资金到 位后予以置换。
8. 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9.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 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0.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方案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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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 、 海淀国资中心同意本次交易,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 、相关议案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3 年 12 月 13 日,翠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 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及北 京翠微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暂 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
翠微股份独立董事王成荣、陈鹤鸣、王斌出具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3 月 2 日,翠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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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非公开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
翠微股份独立董事王成荣、陈鹤鸣、王斌出具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及《关于资产评估 事项的独立意见》,作出了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的独立意见。
- 3 、关于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已经海淀区国资委核准。
(二)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或核准程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或核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1 、本次交易尚待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
2 、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已向商务部申报,尚需获得商务部的批复意 见;
3 、本次交易尚待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方案 及同意海淀国资中心及其收购一致行动人翠微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 份;
4 、本次交易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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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翠微股份董事会 及交易相对方海淀国资中心的同意;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后方可实 施。
四、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 ( )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1 、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当代商城 100% 股权和甘家口大厦 100% 股权,本次 交易的交易标的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 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北京市国资委、商务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 的批准,已在《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 出了提示。
2 、 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 次交易完成后,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将成为公司 100% 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
3 、 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
-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 、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 二 )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如下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翠微股份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向商务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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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尚待取得商务部的批复意见;
-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准, 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实施 完成后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如下规定:
(1) 本次交易实施前,翠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69,576,900 股,持股比例为 55.06%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3 年 12 月 13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海淀国资中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翠微集团签署了《协议书》,约 定在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与翠微集团在公司决策方面保持一致,并与翠微集团 作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翠微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 (3) 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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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交易完成后,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将成为公司 100% 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完毕前述股权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4)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是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 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准。
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
4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准。本次 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 13.68 元 / 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海淀国资中心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 易的锁定期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三 ) 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 、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如下规定
(1) 本次交易中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 询价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即不低于 6.97 元 / 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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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 本次交易中募集的配套资金拟按照轻重缓急顺序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支付标的公司人员安置费用、当代商城装修工程项目及补充甘家口大 厦营运资金(土地使用权购置费用);
(4) 本次交易实施前,翠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69,576,900 股,持股比例为 55.06%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3 年 12 月 13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海淀国资中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翠微集团签署了《协议书》,约 定在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与翠微集团在公司决策方面保持一致,并与翠微集团 作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翠微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 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公司 2012 年度、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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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四 ) 本次交易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 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不低于 6.97 元 / 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 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本次交易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 象不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 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2013 年 12 月 13 日,翠微股份与海淀国资中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4 年 3 月 2 日,翠微股份与海淀国资中心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
经审阅上述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 法生效后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获得本法律意见第三部分第(二) 款所述的批准和授权后,上述协议生效及可以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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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海淀国资中心持有的当代商城 100% 股权及甘家口大 厦 100% 股权。
(一)当代商城的基本情况
1 、 主体资格
( 1 ) 当代商城的基本信息
根据海淀区工商局于 2011 年 7 月 8 日向当代商城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 110108004380443 ),当代商城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40 号,法定代表人为金玉华,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000 万 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 “ 许可经营项目:公共饮 食;餐饮;零售图书报刊、公开发行的国内版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卷烟;零 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品、水产品、鲜肉;现场制售;面包、裱花蛋 糕)、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酒、医疗器械。一般经营项目:国内 商业;仓储;租赁设备及场地;出租写字间及商务公寓;摄影;装饰设计;展览 展销;日用品修理;刻名章;书法篆刻;代销字画;零售黄金饰品;销售无线电 发射设备、动植物产品;设计、制作国内和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自制广告(除户 外广告);验光配镜。(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 ,成立日期为 1994 年 3 月 7 日,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12 月 7 日至 2095 年 12 月 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当代商城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当代商城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商 城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当代商城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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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当代商城的设立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商业委员会于 1994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对 < 北京当 代商城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 的批复》(海政商字( 94 )第 9 号)以及当 代经营公司与海南环亚于 1994 年 3 月 5 日签署的《联合经营北京当代商城实业 公司合同》和《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章程》,双方决定设立联营公司即当代商 城(设立时名称为 “ 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 ” );当代商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当代经营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前期投入作价人民币 12,0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40% ;海南环亚以现金投资人民币 1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 ; 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与中外合资联营。
北京市东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4 )东海字第 56 号)和《验 资报告书》(( 94 )东海字第 088 号)对上述出资进行了验证。
1994 年 3 月 7 日,当代商城取得海淀区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0843804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当代商城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 出资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形式 | 出资比例(%) |
|---|---|---|---|
| 海南环亚 | 18000 | 货币 | 60 |
| 当代经营公司 | 12000 | 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前期投入 |
40 |
| 合计 | 30000 | —— | 100 |
根据当代商城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当代经营公司以坐落于海淀区海淀 路 130 号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当代商城,但未及时就该海全国用 ( 93 )字第 00053 号土地使用证办理过户登记,当代商城直到 2008 年 12 月 3 日才取得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代经营公司作为出资投入当代商城的土地 使用权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法律瑕疵,但当代商城设立时对土地使用 权进行了评估、验资,主管工商部门已对当代商城的设立办理了登记手续、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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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已转移至当代商城且实际成为当代商城 财产的组成部分,且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办理完毕了该等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及时办理出资资产过户的出资瑕疵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3 ) 当代商城的历次股权变更
1) 2007 年 11 月股东变更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 2001 )一中刑 初字第 219 号、( 2001 )一中刑初字第 1786 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03 年 5 月 16 日作出的( 2003 )高刑终字第 90 号《刑事裁定书》 以及 2003 年 9 月 26 日作出的( 2003 )高刑终字第 120 号《刑事判决书》,海 南环亚投资于当代商城的 1.8 亿元出资系王衡和霍海音非法挪用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城市合作信用社公款,案发后海南环亚投资当代商城的 1.8 亿元及相关权益 (即持有的当代商城 60% 股权)已被扣押且依法发还给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 支行。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 年 12 月 25 日第 29 期《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该区长办公会议对关于购买北京商业银行 持有的当代商城股权的方案进行了讨论,会议原则上同意 “ 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 ” 经营公司购买北京商业银行持有当代商城股权的方案 。
2004 年 12 月 29 日,北京银行(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与超市发国资签署《关 于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 60%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银行将其持有的 当代商城 60% 股权转让给超市发国资。
2007 年 4 月 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 ( 2007 )一中执字第 00391-4 号 ” 《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北京银行与超市发国资达成的股权转让 协议合法、有效,双发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海南环亚持有的当代商城 60% 股权归超市发国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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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30 日,当代经营公司与超市发国资签署《出资协议书》及《北 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章程》,当代商城由超市发国资和当代经营公司共同出资设 立,其中当代经营公司出资 12,000 万元,占当代商城注册资本的 40% ,超市发 国资出资 18,000 万元,占当代商城注册资本的 60% 。
2007 年 11 月,当代商城向海淀区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办理完成相应的变 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 11010800438044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 更后当代商城的企业类型由 “ 中外合资与全民所有制联营 ” 变为 “ 全民所有制与全 ” 民所有制联营 。
本次变更后当代商城的出资结构如下:
| 出资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形式 | 出资比例(%) |
|---|---|---|---|
| 超市发国资 | 18,000 | 货币 | 60 |
| 当代经营公司 | 12,000 | 土地使用权、建 设项目前期投入 |
40 |
| 合计 | 30,000 | —— | 100 |
2) 2007 年 12 月股权无偿划转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3 月 20 日,海淀区政府出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委 关于将当代商城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方案的通知》(海政发[ 2007 ] 31 号), 同意海淀区国资委将当代商城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将超市发国资持有的当代商 城 60% 的股权和当代经营公司持有的当代商城 40% 的股权全部划转至海淀区国 资委,海淀区国资委成为当代商城的唯一出资人。
2007 年 9 月 24 日,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当代商 城实业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威华浩审字[ 2007 ] 3090 号)载明,截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止当代商城总资产为人民币 669,841,566.07 元,净资产为 32,088.97 万元。
2007 年 11 月 16 日,海淀区国资委签署《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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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海淀区国资委以净资产方式出资 30,000 万元,占当代商城注册资产的 100% 。
2007 年 12 月 3 日,当代商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当代商城的改制 方案。
2007 年 12 月 4 日,北京中威华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当代商城 实业公司拟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威华德诚评报字( 2007 ) 1145 号), 截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止当代商城净资产评估值为 53,047.12 万元。
2007 年 12 月 11 日,当代商城股东超市发国资及当代经营公司作出股东会 决议,同意将超市发国资持有的当代商城 60% 的股权和当代经营公司持有的当 代商城 40% 的股权全部划转给海淀区国资委,海淀区国资委成为当代商城的出 资人,超市发国资和当代经营公司不再持有当代商城股权。同日,当代经营公司 和超市发国资分别与海淀区国资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持有的当代商 城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海淀区国资委。
上述无偿划转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并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取得编 号为 “0024144” 和 “0024145” 的两份《产权交易凭证》,分别载明产权交易内容为 当代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当代商城 40% 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海淀区国资委,超市 发国资将其持有的当代商城 60% 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海淀区国资委。
2007 年 12 月 6 日,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中威华浩验字[ 2007 ]第 3019 号),经审验截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止当代商 城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30,471,219.79 元,其中,海淀区国资委出资 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占当代商城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 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金额为人民币 230,471,219.79 元,作为资本公积金。
2007 年 12 月 7 日,当代商城就本次改制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当代商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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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形式 | 出资比例(%) |
|---|---|---|---|
| 海淀区国资委 | 30,000 | 净资产 | 100 |
| 合计 | 30,000 | —— | 100 |
3) 2010 年 11 月股东变更
2009 年 6 月 29 日,海淀区政府核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海淀 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批复》(海政函[ 2009 ] 104 号),同意以甘家口大 厦、当代商城等 16 家企业的相关出资或股权出资组建海淀国资中心,海淀国资 中心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 100 亿元。
2010 年 11 月 2 日,海淀区国资委核发《关于组建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的通知》(海国资发 [2010]194 号),同意将当代商城等 16 家企业的股权 无偿划转到国资中心。
2010 年 11 月 5 日,海淀国资中心签署《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其上载明海淀国资中心以净资产方式出资 30,000 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2010 年 11 月 6 日,海淀区国资委向当代商城出具《关于变更企业出资人及 企业性质的通知》(海国资发 [2010]197 号),载明海淀区国资委决定将当代商城 出资人由海淀区国资委变更为海淀国资中心,同时当代商城的企业性质由国有独 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
2010 年 11 月 9 日,当代商城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次变更后当代商城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形式 | 出资比例(%) |
|---|---|---|---|
| 海淀国资中心 | 30,000 | 净资产 | 100 |
| 合计 | 30,000 | —— | 100 |
根据当代商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 代商城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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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海淀国资中心持有的当代商城 100% 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2 、 业务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商城及其石景山分公司已取得的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业务资质如下:
| 序 号 |
许可主 体 |
资质名 称 |
证书编 号 |
发证机 关 |
||
|---|---|---|---|---|---|---|
| 有效期 | 许可范围 | |||||
| 1. | 当代商 城 |
医疗器 械经营 企业许 可证 |
京 080380 |
北京市 药品监 督管理 局 |
至 2015 年8月 19 日 |
类:医用电子仪 器设备;物理治疗 及康复设备 |
| 2. | 当代商 城 |
烟草专 卖零售 许可证 |
110108 209207 |
海淀区 烟草专 卖局 |
至 2018 年10 月31 日 |
卷烟、雪茄烟 |
| 3. | 当代商 城 |
食品流 通许可 证 |
SP1100 000910 000377 |
北京市 工商行 政管理 局 |
至 2015 年10 月26 日 |
零售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含熟食 品、水产品、鲜 肉;现场制售:面 包、裱花蛋糕)、乳 制品(含婴幼儿配方 乳粉) |
| 4. | 当代商 城 |
药品经 营许可 证 |
京 DA0810 160 |
北京市 药品监 督管理 局海淀 分局 |
至 2015 年7月 15日 |
中成药、化学药制 剂、抗生素、生化 药品 |
| 5. | 当代商 城 |
酒类流 通备案 登记表 |
110006 201361 |
海淀区 商务局 |
备案日 期为 2008 年3月 4 日 |
白酒、啤酒、葡萄 酒、黄酒、进口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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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当代商 城 |
卫生许 可证 |
海卫水 监字 [2013 ]第 003407 号 |
北京市 海淀区 卫生局 |
至 2015 年2月 3日 |
二次供水 |
|---|---|---|---|---|---|---|
| 7. | 石景山 分公司 |
医疗器 械经营 企业许 可证 |
京 070369 |
北京市 药品监 督管理 局 |
至 2014 年9月 20日 |
Ⅲ类:注射穿刺器 械;角膜接触镜护 理用液;Ⅱ类:物 理治疗及康复设 备,临床检验分析 仪器,手术室、急 救室、诊疗室设备 及器具,医用卫生 材料及敷料,医用 高分子材料及制 品,中医器械,病 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
| 8. | 石景山 分公司 |
烟草专 卖零售 许可证 |
110107 200988 |
北京市 石景山 区烟草 专卖局 |
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
卷烟、雪茄烟 |
| 9. | 石景山 分公司 |
食品流 通许可 证 |
SP1101 070910 000431 |
北京市 工商行 政管理 局石景 山分局 |
至 2015 年9月 14日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 食品、散装食品(含 熟食品、水产品、 鲜肉;现场制售: 裱花蛋糕、面包)、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 方乳粉) |
| 10. | 石景山 分公司 |
酒类流 通备案 登记表 |
110008 200625 |
北京市 石景山 区商务 局 |
备案日 期为 2009 年9月 28 日 |
白酒、啤酒、葡萄 酒、黄酒、果露 酒、进口酒、其他 酒 |
| 11. | 石景山 分公司 |
食品卫 生许可 证 |
(京药) 卫食证 字 (2009 )第 110107- JX0316 号 |
北京药 品监督 管理局 石景山 分局 |
至 2017 年8月 15日 |
经营保健食品 |
31
| 12. | 石景山 分公司 |
出版物 经营许 可证 |
新出发 京零字 第石 090032 号 |
北京市 石景山 区文化 委员会 |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
图书、报纸、期 刊、电子出版物、 音像制品零售 |
|---|---|---|---|---|---|---|
| 13. | 石景山 分公司 |
卫生许 可证 |
— | 北京市 石景山 区卫生 局 |
至 2015 年10 月31 日 |
商场 |
本所律师认为,当代商城及其石景山分公司取得的上述业务资质合法有效。
3 、 当代商城的主要资产
根据当代商城提供的资产清单、权利证书及相关证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当代商城拥有的主要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 1 )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1 )培训中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商城无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设一家事 业单位,即培训中心,该中心由当代商城全部出资,且经费自理。根据国家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局于 2011 年 6 月 11 日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 211010800205 号),培训中心目前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 名 称 | 北京市当代商城培训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当代商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
| 住 所 |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0号 |
| 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法人 |
| 法定代表人 | 金玉华 |
| 开办资金 | 人民币30万元 |
| 经费来源 | 经费自理 |
| 举办单位 |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
32
| 有效期 | 延至2014年3月31日 |
|---|---|
| 事业单位注册号 | 事证第211010800205号 |
| 税务登记证号 | 京税证字110108400889531号 |
| 宗旨和业务范围 | 开办商业服务、财经管理、计算机、基础外语、贸易短期面 授培训。开办商品营业员、收银员、库管员全日制职业资格 性培训。 |
| 年检情况 | 已通过2012年度年检 |
根据当代商城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商 城对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出资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2 ) 石景山分公司
根据当代商城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 商城下设一个分支机构,即石景山分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 局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70119845980443 ), 石景山分公司目前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 名称 |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
|---|---|
| 营业场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与杨庄东路交叉西北角 |
| 负责人 | 刘建勤 |
| 成立日期 | 2009年6月8日 |
| 营业期限 | 自2009年6月8日至(未载明)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销售图书报刊、公开发行的国内版电子出版物、 音像制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Ⅲ类)注射穿刺器械、角膜接 触镜护理用液、Ⅱ类:物理及康复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手 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 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中医器械、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卷烟;批 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品、水产品、鲜肉);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现场制售:裱花蛋糕、面包。(食 |
33
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文化用品、 体育用品、首饰、工艺品、玩具、游艺用品、字画、室内游艺器 材、乐器、建筑和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化工产品(化 学危险品除外)、化妆品;仓储;租赁设备; 摄影;装饰设计; 承办展览展示;日用品修理;刻章;书法篆刻;代理自制广告(除 户外广告);验光配镜。 年检情况 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 2 )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1 )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当代商城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有 一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当代商城名下,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使用权 人 |
面积 (m2) |
证载用 途 |
|||
|---|---|---|---|---|---|---|
| 土地坐落 | 性质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 ||||
| 1 | 当代商 城 |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40 号 |
13,163.97 | 商业、地 下商业 |
出让 | 京海国用(2008出) 第4609号 |
2013 年 10 月,海淀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的批复》(海国资发 [2013]148 号),当代商城大楼地下二层、地上九 至十二层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给海淀置业。该部分剥离土地面积约 1,763.97 平方米,当代商城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 11,400 平方米(最终 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面积为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商 城正在办理剥离土地的权证分割及过户手续。上述手续的完成不存在实质性障 碍。
2 )自有房屋
34
根据当代商城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有 1 处房产登记在当代商城名下,即当代商城大楼地下一层至地上八层,具体情况 如下:
| 序 号 |
所有权 人 |
建筑面积 (㎡) |
|||
|---|---|---|---|---|---|
| 房屋坐落 | 证载用途 | 房产证号 | |||
| 1 | 当代商 城 |
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 40号1幢 |
49,962.87 | 商场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065505号 |
经当代商城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当代商城目前拥有的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 权之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3 )租赁房屋
根据当代商城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 代商城租赁房屋的情况具体如下:
| 承租 方 |
出租 方 |
租赁面积 (m²) |
房产证 号 |
租赁期 限 |
|||
|---|---|---|---|---|---|---|---|
| 序号 | 房屋坐落 | 租金 | |||||
| 1 | 当代 商城 |
北京 实兴 腾飞 置业 发展 公司 |
北京市石景山区 “金鼎商贸区”项 目C 区B 栋、D 栋整体建筑地下 一层至地上五层 的部分商业用房 |
43,908.64 | X京房权 证石字 第 089131 号 |
2009 年 12月31 日 至 2029 年 12月30 日 |
2.5元/天 /建筑平 米, 从 第三年 开始,每 年递增 2.5% |
35
| 2 | 当代 商城 |
海淀 置业 |
海淀区中关村大 厦40号1幢当代 商城大楼地下二 层 |
3,314.85 | 正在办 理 |
2013 年 11 月1 日 至 2018 年 12月31 日 |
120万元 /年 |
|---|---|---|---|---|---|---|---|
( 3 ) 在建工程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海国资报 [2013]4 号)及当代商 城确认,当代商城目前正在进行装修工程项目。
当代商城已就上述装修工程项目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于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3] 施 [ 海 ] 装字 0090 号)、北京市海淀区 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京公(海)消审字 [2013] 第 1040 号)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北 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函》(海发 [2014]105 号)及北 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海淀区环保局关于 < 关于当 代商城装修工程环境保护审批申请 > 的复函》,上述装修工程不需要办理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备案和环保审批手续。
( 4 ) 知识产权
1) 商标
A. 当代商城拥有的注册商标
根据当代商城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当代商城拥 有下列 2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36
| 序 号 |
商标 分类 |
||||
|---|---|---|---|---|---|
| 商标权利人 | 商标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10年3月14日至 2020年3月13日 |
|||||
| 1 | 4584249 | 35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13年1月14日至 2023年1月13日 |
|||||
| 2 | 9602659 | 35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2月14日至 2017年2月13日 |
|||||
| 3 | 947527 | 35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2007年12月28日 至2017年12月27 日 |
||||
| 4 | 1139721 | 36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1月28日至 2017年1月27日 |
|||||
| 5 | 939839 | 36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2月14日至 2017年2月13日 |
|||||
| 6 | 947886 | 36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8年1月7日至 2018年1月6日 |
|||||
| 7 | 1141813 | 37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6年12月21至 2016年12月20日 |
|||||
| 8 | 919881 | 37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2月14日至 2017年2月13日 |
|||||
| 9 | 947910 | 37 | |||
37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 2006年12月21至 2016年12月20日 |
|||||
| 10 | 919998 | 38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8年1月7日至 2018年1月6日 |
|||||
| 11 | 1141967 | 39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2006年12月28日 至2016年12月27 日 |
||||
| 12 | 923826 | 39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2月21日至 2017年2月20日 |
|||||
| 13 | 951918 | 39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8年1月7日至 2018年1月6日 |
|||||
| 14 | 1141859 | 40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1月28日至 2017年1月27日 |
|||||
| 15 | 939922 | 40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2月21日至 2017年2月20日 |
|||||
| 16 | 951958 | 40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8年1月7日至 2018年1月6日 |
|||||
| 17 | 1141941 | 41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7年1月28日至 2017年1月27 |
|||||
| 18 | 939971 | 41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
2007年3月21日至 2017年3月20 |
||||
| 19 | 967924 | 41 | |||
38
| 公司 |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
| 2008年1月7日至 2018年1月6日 |
|||||
| 20 | 1141730 | 42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2006年12月21日 至2016年12月20 日 |
||||
| 21 | 919967 | 42 | |||
| 北京当代商 城有限责任 公司 |
2013年12月28日 至2023年12月7 日 |
||||
| 22 | 9602522 | 35 | |||
根据当代商城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注册商标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属纠 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当代商城不存在许可他人 使用或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2) 专利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当代商城拥有一项名为 “ 堵漏钳 ” 的实用新型专利 权。 2010 年 11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代商城核发《实 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该项专利号为 ZL201020187352.X ,专利申请 日为 2010 年 5 月 5 日,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根据当代商城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 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当代商城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 或被许可使用专利的情况。
( 5 )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当代商城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商 城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主要包括车辆、电梯、空调及 其附属设备、消防设备、配电设备等,该等设备之上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存
39
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4 、 重大合同
根据当代商城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其他部分已披露的合同 外,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当代商城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场地出租合同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当代商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收取的租金收入较大的场地出租合同如下:
当代商城与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恒泰丰 ” )于 2008 年 8 月 15 日签订《租赁合同》。根据该《租赁合同》,恒泰丰租赁当代商城七层使用面 积为 750 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开设鼎泰丰餐厅,租赁期限为 200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当代商城与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咖世家 ”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签订《租赁合同》。根据该《租赁合同》,咖世家租赁当代商城 一层西北角面积为 195 平方米的区域从事咖啡及其佐餐项目经营,租赁期限为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当代商城与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吉野家 ” )签署《租赁合同》 及补充协议,并于 2013 年 3 月 5 日签署续约协议。根据前述合同,吉野家租赁 当代商城七层西北侧使用面积为 260 平方米的区域经营吉野家项目,租赁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按原 合同继续履行且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石景山分公司和北京美食快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美食快充 餐饮 ” )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签订《租赁合同》。根据该《租赁合同》,石景山分 公司将位于其地下一层美食广场南区使用面积共计 920 平米的房屋出租给美食 快充餐饮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租赁期限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40
日。
石景山分公司和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华夏典当行 ” ) 签署《租赁合同》(合同中未载明签订日期),约定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一层南门西侧建筑面积为 146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华夏典当行;租赁期限 为 2013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8 日。
(2) 联营合同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当代商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收取的提成收入较大的联营合同如下:
当代商城和张家港保税区大德新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大德新福 珠宝金行 ” )签署《合同书》(合同中未载明签订日期)。根据该合同,当代商城 为大德新福珠宝金行提供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大街 40 号当代商城第二层面积为 62 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商品,当代商城按照大德新福珠宝金行的销售额提取留利,双 方每月按照当代商城结算中心确定的结算日期进行结算,合同履行期限为 2012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 双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且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当代商城和北京京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京马商贸 ” )于 2011 年 8 月 1 日签订《合同书》。根据该合同,当代商城为京马商贸提供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大 街 40 号当代商城第一层面积为 160 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商品,并按照京马商贸的 销售额提取留利,双方每月按照当代商城结算中心确定的结算日期进行结算,合 同履行期限为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石景山分公司和北京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周大福 ” )于 2013 年 4 月 2 日签署《合同书》。根据该合同,石景山分公司为周大福提供位于北京 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当代商城第一层面积为 60 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商品,石 景山分公司按照周大福的销售额提取留利,双方每月按照石景山分公司结算中心 确定的结算日期进行结算,合同履行期限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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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当代商城和北京同仁堂健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北京同仁堂 ” )签 署《合同书》(合同中未载明签订日期)。根据该合同,当代商城为北京同仁堂提 供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大街 40 号当代商城第 B1 层面积为 40 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商 品,当代商城按照北京同仁堂的销售额提取留利,双方每月按照当代商城结算中 心确定的结算日期进行结算,合同履行期限为 2013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石景山分公司和鑫豪福珠宝签署《合同书》(合同中未载明签订日期)。根据 该合同,石景山分公司为鑫豪福珠宝提供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当代 商城第一层面积为 24 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商品,石景山分公司按照鑫豪福珠宝的 销售额提取留利,双方每月按照石景山分公司结算中心确定的结算日期进行结 算,合同履行期限为 2013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且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3) 资产托管合同
2013 年 10 月 31 日,当代商城与海淀置业签署《托管协议》,海淀置业将 当代商城大楼九层至十二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 15 号房产和海淀区志强园甲 3 号房产(包括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和附属设备)委托给当代商城管理和经营,托管 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托管的三处房产建筑面积合 计为 7,464.57 平方米,其中当代商城大楼九层至十二层 4,410.05 平方米,海淀 区高粱桥斜街 15 号房产 2,146 平方米,海淀区志强园甲 3 号房产 908.52 平方 米。当代商城每年向海淀置业支付 300 万元资产占用费,托管资产在经营管理过 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 / 或亏损由当代商城承担。
(4) 房产租赁合同
当代商城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第六章第(一)节之 “3 、当代商城的主要资产 ” ( 2 )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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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代商城的确认,上述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 到期的共 4 份合同,当代商城正与相关主体协商续约具体事项,尚未续签协议; 除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
5 、 税务
(1) 税务登记
当代商城现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5 月 4 日 联合制发的京税证字 110108102068436 号《税务登记证》。
石景山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联合制发的京税证字 110107690002651 号《税务登记证》。
(2) 适用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1 )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当代商城审计报告》、当代商城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当代商城目 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 增值税 | 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 后的余额 |
17%/13% |
| 营业税 | 租赁等收入 | 5% |
| 消费税 | 消费税应税收入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交流转税 | 7% |
| 教育费附加 | 应交流转税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交流转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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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的税收优惠
根据《当代商城审计报告》、当代商城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当代商城石 景山分公司及培训中心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11]4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11]117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培训中心符合上述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
根据当代商城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石景山分公司于 2009 年 8 月开始招用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36 名,并与其签订 3 年正式劳动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3 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 [2009]194 号) 文件的规定。根据 2009 年 12 月 18 日北京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北京市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石 地税减准 [97] 号),石景山分公司享受了 2009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1 月(共 36 个月)取得的经营收入减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 518,4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培训中心及石景山分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政府补贴
根据《当代商城审计报告》、当代商城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当代商城 2011 年、 2012 年及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享受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项目 性质 2013 年 1 月 1 2012 年度(人 2011 年度
44
| 日至10 月31 日 (人民币元) |
民币元) | (人民币元) | ||
|---|---|---|---|---|
| 海淀区商务委促进 商业服务业专项资 金 |
与收益相 关 |
1,920,000.00 | -- | -- |
| 石景山商委会扶持 金 |
与收益相 关 |
3,500,000.00 | -- | 5,000.00 |
| 本店升级改造引致 的经营损失给予补 助 |
与收益相 关 |
2,500,000.00 | -- | -- |
| 石景山商务委开展 夜间消费鼓励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150,000.00 | -- | -- |
| 北京市商委零售业 鼓励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 | 700,000.00 | -- |
| 中关村科技园区兑 现2011年度企业技 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 | 264,000.00 | -- |
| 北京市海淀区发展 与改革委员会节能 奖励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 | 173,100.00 | -- |
| 石景山商委会“促消 费、保增长”资金奖 励 |
与收益相 关 |
-- | 150,000.00 | -- |
| 海淀区财政局奖励 2010年收银创新专 项款 |
与收益相 关 |
-- | -- | 1,300,000.0 0 |
| 海淀区财政局当代 商城信息连锁项目 拨款 |
与收益相 关 |
-- | -- | 690,000.00 |
| 北京市商委促消费 奖励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 | -- | 450,000.00 |
| 海淀区商委促进商 业专项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 | -- | 150,000.00 |
| 其他 | 与收益相 关 |
72,592.00 | 200,973.83 | 384,056.02 |
| 合计 | 8,142,592.00 | 1,488,073.83 | 7,974,056.0 2 |
(4) 依法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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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出具《证明》, 确认当代商城一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和 缴纳税款,未发现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在该税务所未受到任何与税务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 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确认当代商城自 2003 年 1 月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该局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石景山国家 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石景山分公司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在该局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出具《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10 月完税情况通知书》,确认石景山分公司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10 月 期间在该局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6 、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 ) 环境保护
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企业环保核查证明》, 确认当代商城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而受到处 罚的情形。
( 2 ) 产品质量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出具《证明》,确认当 代商城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北京市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出具《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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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商城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违反安 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任何与安全生产相关 的行政处罚,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 、 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 1 )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当代商城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当代商城涉及的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内蒙古乌海市万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乌海万联 ” )与当代商城于 2010 年 10 月 5 日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因当代商城在合作期内提前撤离乌 海万联,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代商城 退还原告支付的工作报酬 82 万元及其利息 41,814 元,退还原告垫付的人员生活 费、工资费用 122,255.13 元,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1,392,876.5 元(含 30 万元的违约金)。 2011 年 12 月 7 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1 ) 乌勃民二初字第 00053 号民事判决书,当代商城不服初审判决,就上述判决上 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年 4 月 24 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2 )乌中法商终字第 7 号)。
根据《民事判决书》,乌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当代商城返还乌海万联预收款 82 万元,并赔偿乌海万联违约金 30 万元,合计 112 万元。当代商城已执行前述判 决,向乌海万联支付上述款项 112 万元以及乌海万联代其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14,880 元。经当代商城介绍,其已就上述终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内蒙高院已受理但本再审案件尚未开始审理。
虽然当代商城对该案件已经申请再审,但鉴于当代商城已按终审判决向乌海 万联支付有关款项,本所律师认为,该项未决诉讼对当代商城的生产经营和本次 重组均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当代商城确认,除上述未决诉讼外,当 代商城不存在其他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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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代商城的确认、《当代商城审计报告》 及本所律师核查,当代商城近三年来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甘家口大厦的基本情况
1 、主体资格
( 1 )基本信息
根据海淀区工商局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向甘家口大厦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8000431149 ),甘家口大厦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 里河路 17 号,法定代表人为韩建国,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 “ 许可经营项目:销售 饮料、酒、茶、糖、糕点、包装食品、副食品、干鲜果品;零售烟、音像制品; 零售、邮购公开发行的国内版书刊及电子出版物;洗染;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 庭财产损失保险;普通货运;经营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品、水产品、鲜肉;现场制 售;裱花蛋糕)、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 医疗器械和 BBS 以外的内容)(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9 月 07 日);餐饮服务(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限 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服装、鞋、帽、箱包、玩具、针纺织品、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日用杂货、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筑材料、 化妆品、家用电器、钟表、眼镜、礼品、电子产品、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未经 加工的干果、坚果、花、草及观赏植物、饲料、照片器材、工艺品、小饰品、五 金、交电、机械设备、医疗设备 I 类、首饰、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厨房用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经济贸易咨询;办 公设备维修;验光配镜;家居装饰;通讯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计算机维修、 日用品维修;加工服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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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出租商业用房;租赁商业设施及场地;物业管理;文艺演出 票销售代理;电脑打字、复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 目除外) ” ,成立日期为 1999 年 6 月 4 日,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90 年 12 月 27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甘家口大厦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家 口大厦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甘家口大厦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 2 )甘家口大厦的设立
1999 年 5 月 21 日,北京市海淀区商业委员会向华奥集团核发《关于华奥商 贸集团公司成立北京甘家口大厦请示的批复》(海政商字( 1999 )第 44 号),同 意华奥集团成立北京甘家口大厦。
1999 年 5 月 28 日,华奥集团签署《北京甘家口大厦章程》,载明企业注册 资本共计 30,000 万元,出资人为华奥集团。
根据北京同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业验资报告书》( (1999) 京同审三字 第 053 号),北京甘家口大厦已经收到华奥集团 30,000 万元出资,其中货币出 资 1,395 万元,实物出资 28,605 万元;实物出资为甘家口大厦 42,260.51 平方 米房产,华奥集团作价依据为该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 6,768.68 元及本次注入的 甘家口大厦建筑面积。
1999 年 6 月 4 日,海淀区工商局向北京甘家口大厦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 1101081043114 )。北京甘家口大厦成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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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华奥集团 | 1,395 | 100% | 货币 |
| 28,605 | 房屋 | |||
| 合计 | 30,000 | 100%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甘家口大厦设立时,华奥集团对其的实物出资未履行 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 / 备案程序。鉴于上述出资属于一家全民所有制 企业将实物资产注入到另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海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也进行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及评估报告核 准 / 备案手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奥集团系以甘家口大厦相关房 产作为实物出资投入北京甘家口大厦,但未及时就该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甘家口大厦直到 2014 年 1 月 14 日才取得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华奥集 团作为出资投入甘家口大厦的房产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法律瑕疵,但 北京甘家口大厦设立时对该等出资进行了验资,主管工商部门已对北京甘家口大 厦的设立办理了登记手续、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甘家口大厦自此后一直实 际占有并使用该等房产,且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办理完毕了该等房屋的权属变 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及时办理出资资产过户的出资瑕疵对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3 )甘家口大厦的历次股权变更
A. 2010 年 11 月 5 日,股权划转和注资
2009 年 6 月 29 日,海淀区政府核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海淀 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批复》(海政函[ 2009 ] 104 号),同意以甘家口大 厦、当代商城等 16 家企业的相关出资或股权出资组建海淀国资中心,海淀国资 中心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 100 亿元。
2010 年 11 月 2 日,海淀区国资委核发《关于组建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50
中心的通知》(海国资发 [2010]194 号),同意将甘家口大厦等 16 家企业的股 权无偿划转到国资中心。
海淀国资中心签署了《北京甘家口大厦章程》,载明企业注册资本共计 30,000 万元,该等资金均来源于海淀国资中心拨款。
2010 年 11 月 5 日,海淀区工商局向甘家口大厦核发《备案通知书》,同意 对甘家口大厦提交的隶属关系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本次股权划转及注资完成 后,北京甘家口大厦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出资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海淀国资中心 | 30,000 | 100% |
| 合计 | 30,000 | 100% |
B. 2010 年 12 月 28 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1 月 26 日,北京希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北京甘家口大厦 2009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京希文审字 [2010] 第 31 号),载明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甘家口大厦净资产为 493,294,976.68 元。
2010 年 7 月 22 日,北京甘家口大厦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企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新公司与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0 年 7 月 30 日,海淀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北京甘家口大厦改制工作 的批复》(海国资发 [2010]143 号),同意北京甘家口大厦进行公司制改造。
2010 年 12 月 3 日,海淀国资中心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市甘家口大厦继续推 进改制工作的通知》(海国资中心 [2010]5 号),同意北京甘家口大厦的改制方案; 同意将经京希文审字 [2010] 第 31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 4.93 亿元投入公司, 其中 3 亿元计入实收资本, 1.93 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同意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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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2 日,北京中乐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中乐成验字 [2010]030 号),载明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甘家口大厦已收到 海淀国资中心以净资产出资的 30,000 万元注册资本。
2010 年 12 月 13 日,海淀区国资委向海淀区工商局出具《关于北京甘家口 大厦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海淀国资函 [2010]40 号),确认截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北京甘家口大厦无金融债务,无对内对外担保。
海淀国资中心签署了《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甘家口大 厦注册资本共计 30,000 万元,均由海淀国资中心以净资产出资方式认缴,占注 册资本的 100% 。
2010 年 12 月 28 日,海淀区工商局向甘家口大厦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 110108000431149 )。本次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甘家 口大厦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海淀国资中心 | 30,000 | 100% |
| 合计 | 30,000 | 100% |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甘家口大厦本次改制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 核准 / 备案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但鉴于上述改制 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改制入账依据,改制前后甘家口大厦的股东均为海淀 国资中心,且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家口大厦的股东一直为海淀国资中心, 因此,上述改制未履行评估及评估报告核准 / 备案手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 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甘家口大厦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甘家口大厦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海淀国资中心持有的甘家口大厦 100%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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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家口大厦(包括其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资质如下:
| 许可主 体 |
资质名 称 |
证书编 号 |
发证机 关 |
|||
|---|---|---|---|---|---|---|
| 序号 | 有效期 | 许可范围 | ||||
| 1. | 甘家口 大厦 |
卫生许可 证 |
海卫环监 字 (2012) 第 050924 号 |
北京市海 淀区卫生 局 |
至2014年 07月18日 |
商场 |
| 2. | 甘家口 大厦 |
食品卫生 许可证 |
(京药) 卫食证字 (2010) 第 110108-J X0300号 |
北京市药 品监督管 理局海淀 分局 |
至2014年 12月23日 |
经营保健食 品 |
| 3. | 甘家口 大厦 |
食品流 通许可 证 |
SP11010 8101006 3285 |
海淀区工 商局 |
至2016年 10月17日 |
零售预包装 食品、散装食 品(含熟食 品、水产品、 鲜肉;现场制 售:面包、裱 花蛋糕、主 食、烤鸡、烤 鱼)、乳制品 (含婴儿配 方乳粉)。 |
| 4. | 甘家口 大厦 |
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 证 |
1101082 08199 |
北京市海 淀区烟草 专卖局 |
至2016年 1月31日 |
卷烟、雪茄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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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甘家口 大厦 |
酒类流 通备案 登记表 |
1100062 00067 |
海淀区商 务局 |
备案日期 为2006年 7月7日 |
经营类型:零 售 主要经营品 种:白酒、啤 酒、葡萄酒、 黄酒、果露 酒、进口酒、 其他酒 |
|---|---|---|---|---|---|---|
| 6. | 甘家口 大厦 |
道路运 输经营 许可证 |
京交运管 许可货字 1101080 00708 |
北京市交 通会员会 运输管理 局 |
至 2014 年6月23 日 |
普通货运 |
| 7. | 甘家口 大厦 |
电信与 信息服 务业务 经营许 可证 |
京ICP证 110677 号 |
北京市 通信管 理局 |
至2016年 09月07日 |
除新闻、出 版、教育、医 疗保健、药 品、医疗器械 和BBS以外 的内容 |
| 8. | 甘家口 大厦快 餐城 |
餐饮服 务许可 证 |
京餐证 字 2013110 1080100 80 |
北京市 海淀区 卫生局 |
至2016年 09月08日 |
类别:大型餐 馆 备注:不含凉 菜、不含裱花 蛋糕、不含生 食水产品 |
| 9. | 永承物 业 |
物业服 务企业 资质证 书 |
京物企 资 三 [2005] 第0488 号 |
北京市 住房和 城乡建 设委员 会 |
— | 认定永承物 业具有从事 物业管理活 动的三级资 格 |
本所律师认为,甘家口大厦及永承物业取得的上述业务资质合法有效。
3 、甘家口大厦的主要资产
根据甘家口大厦提供的资产清单、权利证书及相关证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甘家口大厦拥有的主要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 1 )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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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支机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家口大厦下设 2 家分公司,即甘家口大厦快餐 城、甘家口大厦摄影楼。
A.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快餐城
根据海淀区工商局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向甘家口大厦快餐城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 110108001192462 ),甘家口大厦快餐城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快餐城 |
|---|---|
| 营业场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 |
| 负责人 | 杨立新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中餐;销售饮料、酒 一般经营项目:无 |
| 成立日期 | 2000年2月2日 |
| 年检情况 | 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
B.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巴黎玫瑰婚纱摄影影楼
根据海淀区工商局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向甘家口大厦摄影楼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 110108002714893 ),甘家口大厦摄影楼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巴黎玫瑰婚纱摄影影楼 |
|---|---|
| 营业场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 |
| 负责人 | 宋震宇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摄影扩印服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 外) |
| 成立日期 | 2001年5月24日 |
| 年检情况 | 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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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外投资
A. 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家口大厦对外投资了 1 家全资子公司,即永承 物业。根据海淀区工商局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110108000431149 ),永承物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北京永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 |
| 法定代表人 | 韩建国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1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99年4月2日 |
| 营业期限 | 自199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包出租房屋),房地产咨询 |
| 年检情况 | 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
B. 股权结构演变
a) 永承物业设立
1999 年 3 月 17 日,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和北京市环创贸易 公司签署《北京永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北京永承物业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其中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 公司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北京市环创贸易公司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
1999 年 3 月 23 日,北京市中关村审计事务所出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 (海审事开验字第 022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1999 年 3 月 20 日,永承物 业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以货币缴纳的出资 50 万元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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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创贸易公司以货币缴纳的出资 50 万元。
1999 年 4 月 2 日,海淀区工商局向永承物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1101081029004 )。永承物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 司 |
50 | 50% |
| 2 | 北京市环创贸易公司 | 50 | 50% |
| 合计 | 100 | 100% |
b) 2009 年 10 月 16 日,股权无偿划转
2009 年 6 月 15 日,永承物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北京市环创贸易 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海图国际青年旅社,同意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 司和北京市环创贸易公司向甘家口大厦转让其全部出资,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
2009 年 7 月 1 日,甘家口大厦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9 年 8 月 24 日,海淀区国资委核发《关于北京甘家口大厦下属北京永承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法人变更手续的批复》(海国资发[ 2009 ] 191 号), 同意永承物业的股东由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和原北京市环创贸 易公司(已更名为北京海图国际青年旅社)变更为北京甘家口大厦,且 “ 股东变 ” 更属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无需进行产权交割,无需进场交易 。
根据甘家口大厦分别与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及北京市环创 贸易公司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海淀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 北京市环创贸易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分别向甘家口大厦转让其在永承物业的 50 万元出资。
2009 年 10 月 16 日,海淀区工商局向永承物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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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110108000290045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永承物业的股权结构如 下:
| 出资额(万 元)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出资形式 | |
| 1 | 北京甘家口大厦 | 100 | 100% | 货币 |
| 合计 | 100 | 100% | - |
c) 2013 年 5 月 28 日,变更股东名称
2013 年 2 月 18 日,永承物业股东作出决定,同意股东名称变更为 “ 北京甘 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名称的条款。
2013 年 4 月 20 日,甘家口大厦签署了《北京永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
2013 年 5 月 28 日,海淀区工商局向永承物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 110108000431149 )。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后,永承物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出资额(万 元) |
|||
|---|---|---|---|---|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出资形式 | ||
| 1 | 甘家口大厦 | 100 | 100% | 货币 |
| 合计 | 100 | 100% | - |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家 口大厦所持永承物业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制的情 形。
( 2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1) 自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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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家口大厦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有四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甘家口大厦名下,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使用权 人 |
面积 (m2) |
证载用 途 |
|||
|---|---|---|---|---|---|---|
| 土地坐落 | 性质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 ||||
| 1. | 甘家口 大厦 |
北京市海 淀区三里 河路17号 |
3,795.71 | 批发零 售用地 |
出让 | 京海国用(2014出) 第00026号 |
| 2. | 甘家口 大厦 |
北京市海 淀区三里 河路17号 |
2,551.13 | 综合 | 出让 | 京海国用(2014出) 第00013号 |
| 3. | 甘家口 大厦 |
北京市海 淀区三里 河路17号 |
360.76 | 综合 | 出让 | 京海国用(2014出) 第00024号 |
| 4. | 甘家口 大厦 |
北京市海 淀区三里 河路17号 |
24.73 | 综合 | 出让 | 京海国用(2014出) 第00025号 |
2) 自有房屋
根据甘家口大厦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有如下房屋登记在甘家口大厦名下:
| 序 号 |
所有 权人 |
建筑面积 (m2) |
证载用 途 |
||
|---|---|---|---|---|---|
| 房屋坐落 | 房产证号 | ||||
| 1.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 |
19,132.91 | 汽车库、 综合 |
X 京房产证海字第 405268号 |
| 2.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 |
18,052.10 | 商业 | X 京房产证海字第 407860号(注) |
| 3.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2层北部 |
1,795.18 | 综合 | X 京房产证海字第 405317号 |
59
| 4.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1 |
181.62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092号 |
|---|---|---|---|---|---|
| 5.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2 |
316.96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096号 |
| 6.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3 |
184.45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098号 |
| 7.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4 |
524.21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0号 |
| 8.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5 |
187.28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1号 |
| 9.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6 |
198.55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2号 |
| 10.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7 |
439.70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3号 |
| 11.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8 |
256.65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4号 |
| 12.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09 |
81.55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5号 |
| 13.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10 |
268.28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6号 |
| 14.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11 |
320.23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09号 |
| 15.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13 |
121.33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10号 |
| 16. | 甘 家 口 大 厦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6层614 |
81.55 | 综合 |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406111号 |
注:《房屋所有权证》( X 京房产证海字第 407860 号)项下目前还包含新华书店 所有的 548.18 平方米房产及邮局所有的 799.26 平方米房产,尚未分割。
60
经甘家口大厦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甘家口大厦目前拥有的上述房产及土地 使用权之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根据《房 屋所有权证》( X 京房产证海字第 405268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证项下的 甘家口大厦地下一层 4,037.67 平方米房产的证载用途为汽车库,甘家口大厦实 际用于超市经营,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存在被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的 风险。根据海淀国资中心出具的承诺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如因标的公司资产 等任何原因产生争议、纠纷、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海淀国资中心同意承担该 等债务,或给予标的公司全额补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不会对本次 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租赁房屋
根据甘家口大厦与海淀置业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签署的《租赁协议》,海 淀置业将甘家口大厦地下一层(不含超市)、地下二层、地下三层、地下夹层共 计 22,008.98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甘家口大厦,租金为 450 万元 / 年,租赁期限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3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甘家口大厦目前拥有如下商标使用权:
| 核定使 用商品 种类 |
|||||
|---|---|---|---|---|---|
| 商标权 人 |
|||||
| 序号 | 注册商标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
| 1.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3 7 |
14 | 2010年03月28日 至2020 年03 月 27 日 |
|
| 2.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3 8 |
16 | 2010年04月07日 至2020年04月06 日 |
|
| 3.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3 9 |
18 | 2010年08月07日 至2020年08月06 日 |
61
| 4.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4 1 |
24 | 2010年08月07日 至2020年08月06 日 |
|
|---|---|---|---|---|---|
| 5.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4 2 |
25 | 2010年08月07日 至2020年08月06 日 |
|
| 6.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4 3 |
28 | 2010年08月07日 至2020年08月06 日 |
|
| 7.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4 4 |
34 | 2010年04月28日 至2020年04月27 日 |
|
| 8.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63 6 |
36 | 2010年04月28日 至2020年04月27 日 |
|
| 9.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63 8 |
39 | 2010年09月28日 至2020年09月27 日 |
|
| 10.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64 0 |
41 | 2010年09月28日 至2020年09月27 日 |
|
| 11.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65 4 |
35 | 2010年07月28日 至2020年07月27 日 |
|
| 12.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4 7 |
35 | 2010年07月28日 至202 年07 月27 日 |
62
| 13.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5 5 |
35 | 2010年07月28日 至2020年07月27 日 |
|
|---|---|---|---|---|---|
| 14.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392409 4 |
35 | 2006年11月28日 至2016 年11 月 27 日 |
|
| 15.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8 0 |
41 | 2010年09月28日 至2020年09月27 日 |
|
| 16.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135 7 |
14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17.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141 6 |
16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18.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146 5 |
18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19.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75 2 |
24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20.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78 3 |
25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21.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82 0 |
28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22.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85 1 |
34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23.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2116 3 |
35 | 2011年10月21日 至2021年10月20 日 |
|
| 24.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2134 0 |
39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25.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2506 3 |
41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26.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134 9 |
14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63
| 27.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139 6 |
16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 28.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145 0 |
18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29.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74 5 |
24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30.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77 2 |
25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31.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81 2 |
28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32.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84 4 |
34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33.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1687 9 |
35 | 2011年10月14日 至2021年10月13 日 |
|
| 34.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2132 7 |
39 | 2011年09月14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35.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62143 4 |
41 | 2011年09月28日 至2021年09月13 日 |
|
| 36.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8 3 |
18 | 2010年08月07日 至2020年08月06 日 |
|
| 37.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6 5 |
24 | 2011年03月28日 至2021年09月27 日 |
|
| 38.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6 6 |
34 | 2010年04月28日 至2020年04月27 日 |
|
| 39.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6 7 |
39 | 2010年09月28日 至2020年09月27 日 |
|
| 40.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6 8 |
41 | 2010年09月28日 至2020年09月27 日 |
64
| 41.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80682 8 |
29 | 2012年01月14日 至2022年01月13 日 |
|
|---|---|---|---|---|---|
| 42.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80680 4 |
30 | 2011年11月21日 至2021年11月20 日 |
|
| 43.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80670 5 |
35 | 2011年12月07日 至2021年12月06 日 |
|
| 44.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785737 9 |
29 | 2011年03月14日 至2021年03月13 日 |
|
| 45.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785736 5 |
30 | 2010年12月28日 至2020年12月27 日 |
|
| 46.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785734 9 |
35 | 2011年02月14日 至2021年02月13 日 |
|
| 47.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80282 4 |
29 | 2012年08月21日 至2022年08月20 日 |
|
| 48.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80279 8 |
30 | 2011年12月28日 至2021年12月27 日 |
|
| 49.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880252 4 |
35 | 2011年12月14日 至2021年12月13 日 |
|
| 50.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7 6 |
44 | 2010年05月21日 至2020年05月20 日 |
|
| 51. | 北京甘 家口大 厦 |
676857 5 |
43 | 2010年09月28日 至2020年09月27 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甘家口大厦名下的 51 项注册商标,证载所有权人为 “ 北京 甘家口大厦 ” 。由于北京甘家口大厦目前已改制为 “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 司 ” ,甘家口大厦正在办理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根据甘家口大厦的
65
确认并经本所核查,上述注册商标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甘家口大厦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或被许可使用注 册商标的情况。
( 4 )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 家口大厦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主要包括车辆、办公设 备等,该等设备之上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 的情况。
4 、重大合同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其他部分已披露的合 同外,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甘家口大厦尚未履行完毕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 如下:
(1) 联营合同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甘家口大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收取的提成收入较大的重大联营合同如下:
甘家口大厦与北京市千叶世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千叶珠宝 ” )签 署《专柜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与《补充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根 据前述协议书,甘家口大厦将位于北京市甘家口大厦第 1 层使用面积约 31 平米 的经营场地提供给千叶珠宝设置专柜,甘家口大厦按千叶珠宝营业额(含税)以 一定的扣率作为甘家口大厦的收益。协议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 日期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按原合同继 续履行且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甘家口大厦与北京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周大福 ” )签署《专 柜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与《补充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根据前述
66
协议书,甘家口大厦将位于北京市甘家口大厦第 1 层使用面积约 69 平方米的经 营场地提供给周大福设置专柜,甘家口大厦按周大福营业额(含税)以一定的扣 率作为甘家口大厦的收益。协议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 日期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且 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甘家口大厦与周大生珠宝(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周大生 ” )签署《专 柜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与《补充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根据前述 协议书,甘家口大厦将位于北京市甘家口大厦第 1 层使用面积约 25 平米的经营 场地提供给周大生设置专柜,甘家口大厦按周大生营业额(含税)以一定的扣率 作为甘家口大厦的收益。协议期限自 2013 年 9 月 1 日期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止。
甘家口大厦与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法雅商贸 ” )签署《专 柜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与《补充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根据前述 协议书,甘家口大厦将位于北京市甘家口大厦第 4 层使用面积约 215 平米的经 营场地提供给法雅商贸设置专柜,甘家口大厦按法雅商贸营业额(含税)以一定 的扣率作为甘家口大厦的收益。协议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 日期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 行且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甘家口大厦与陕西坤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陕西坤宝 ” )签署《专柜协 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与《补充协议书》(未载明签署时间)。根据前述协议 书,甘家口大厦将位于北京市甘家口大厦第 1 层使用面积约 33 平米的经营场地 提供给陕西坤宝设置专柜,甘家口大厦公司按陕西坤宝营业额(含税)以一定的 扣率作为甘家口大厦的收益。协议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 日期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且 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2) 场地出租合同
67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甘家口大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收取的租金收入较大的重大场地出租合同如下:
甘家口大厦与北京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华夏典当 ” )签订《租 赁协议书》(签署日期未载明)。根据该协议,华夏典当承租三里河路 17 号 2 层 面积约 160 平方米的区域从事抵押典当项目经营,租赁期限为 2012 年 8 月 25 日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
甘家口大厦与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咖世家 ” ) 签订《租赁协议书》(签署日期未载明)。根据该协议书,咖世家租赁北京市海淀 区三里河路 17 号甘家口大厦 1 层东侧面积约 100 平方米的区域从事咖啡及其佐 餐项目经营,租赁期限为 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4 日。
甘家口大厦与北京忆天香都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忆天香都 ” )签 订《租赁协议书》(签署日期未载明)。根据该协议书,忆天香都租赁甘家口大厦 2 层南侧面积约 1,470 平方米的区域从事餐饮项目经营,租赁期限为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甘家口大厦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呷哺呷哺 ” )签订《租 赁协议书》(签署日期未载明)。根据该协议书,呷哺呷哺租赁甘家口大厦 6 层东 侧面积约 250 平方米的区域从事餐饮项目经营,租赁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01 年,甘家口大厦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麦当劳 ” )签订 《租赁协议书》(签署日期未载明)。根据该协议书,麦当劳租赁并改造装修北京 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7 号的甘家口大厦正门北侧紧临福建商业银行首层临街部分 面积及地下一层部分总面积为 356.7 平方米的区域从事餐饮项目经营,租赁期限 为 20 年。
(3) 甘百商学院合作协议
2012 年 4 月,甘家口大厦与中关村学院签订《甘百商学院合作协议》。根
68
据该协议,中关村学院根据甘家口大厦的需要对甘家口大厦的员工提供培训,合 作期限为 5 年,自 201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
2013 年 3 月 20 日,甘家口大厦与中关村学院签订《校企合作补充协议》。 根据该补充协议,甘家口大厦向中关村学院支付 10 万元以供甘百商学院开展培 训工作。该补充协议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2 日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
(4) 房屋租赁合同
甘家口大厦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正文第六章第 (二)节之 “3 、甘家口大厦的主要资产 ” ( 2 )详述)。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上述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到期的 4 份合同,甘家 口大厦正与相关主体协商续约具体事项,尚未续签协议;除此外,经本所律师核 查,上述其他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
5 、税务和财政补贴
(1) 税务登记
2013 年 5 月 29 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甘家口大 厦颁发了《税务登记证》(京税证字 110108700217308 号)。
2013 年 6 月 27 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永承物业 颁发了《税务登记证》(京税证字 110108717723708 号)。
(2) 适用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1 )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甘家口大厦审计报告》、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甘家 口大厦及其子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69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 税种 |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 增值税 | 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 后的余额 |
17%/13%/0% |
| 营业税 | 租赁/餐饮/物业服务等收 入 |
5% |
| 消费税 | 消费税应税收入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交流转税 | 7% |
| 教育费附加 | 应交流转税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交流转税 | 2% |
2 ) 适用的税收优惠
根据《甘家口大厦审计报告》、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甘家 口大厦、永承物业近两年未享受税收优惠。
(3) 政府补贴
根据《甘家口大厦审计报告》、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甘家 口大厦 2011 年、 2012 年及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享受的政府补贴 情况如下:
| 2013 年1 月1 日至10 月31 日 (人民币元) |
||||
|---|---|---|---|---|
| 2012 年度 (人民币元) |
2011 年度 (人民币元) |
|||
| 项目 | 性质 | |||
| 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本年/期 摊销 |
与资产相 关 |
1,562,585.55 | 1,875,102.66 | 1,161,245.00 |
| 北京市商委促消 费鼓励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700,000.00 | -- | 150,000.00 |
| 北京市海淀区发 展与改革委员会 节能奖励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50,000.00 | -- | -- |
70
| 北京市海淀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证局拨高技能人 才培训补贴 |
与收益相 关 |
10,000.00 | -- | -- |
|---|---|---|---|---|
| 北京市商委零售 业鼓励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 | 350,000.00 | -- |
| 北京市海淀区残 疾人劳动就业管 理服务残疾人补 贴 |
与收益相 关 |
-- | 138,000.00 | -- |
| 北京市商委促进 商业专项资金 |
与收益相 关 |
-- | -- | 100,000.00 |
| 其他 | 与收益相 关 |
12,600.00 | 10,362.00 | 118,796.00 |
| 合计 | 2,335,185.55 | 2,373,464.66 | 1,530,041.00 |
(4) 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海淀区国税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海国税 [2014] 机告字第 00004400 号、第 00004401 号、第 00004402 号《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确认甘家口大厦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行了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根据海淀区地税局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海羊 [2014] 告字第 0014 号《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确认甘家口大厦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行了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甘家口大厦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财政补贴收入真实。
6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 ) 环境保护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出 具的《企业环保核查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甘家口大厦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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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 2 ) 产品质量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甘家口大厦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7 、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 1 )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甘家口大厦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甘家 口大厦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 2 ) 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甘家口大厦的确认、《甘家口大厦审计 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甘家口大厦近三年来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 形。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将成为翠微股份的控股子公 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不存在 需要履行的银行借款和授信合同,不存在需取得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
八、 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 2013 年 9 月 16 日,翠微股份就本次交易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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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告》。经本所 律师核查,自翠微股份股票停牌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翠微股份已按照有关信 息披露的要求,定期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2013 年 12 月 13 日,翠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预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及 北京翠微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翠微 股份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3 年 12 月 14 日,翠微股份在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北京翠 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2014 年 3 月 2 日,翠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非公开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73
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 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翠微股份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及《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九、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 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构成翠微股份的关联交易
翠微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69,576,900 股,持股比例为 55.06% ,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3 年 12 月 13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淀国资 中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翠微集团签署了《协议书》,约定在其成 为公司股东之后,与翠微集团在公司决策方面保持一致,并与翠微集团作为一 致行动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翠微股份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以下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1) 2013 年 12 月 13 日,翠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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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及北 京翠微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 事在表决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对关联交易事 项予以认可。
(2) 2014 年 3 月 2 日,翠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非公开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 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 已发表独立意见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认可。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根据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并经海淀国资委核准的评估值确定,本次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翠微股份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翠微股份独立董事 已发表独立意见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予以认可。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翠微股份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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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翠微股份董事会的批准,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翠 微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需回避表决。翠微 股份的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
- 本次交易对翠微股份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翠微股份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如下:
(1) 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翠微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翠微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均为翠微集团;
翠微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翠微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与翠微股份最近 一年未发生交易;
翠微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
翠微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将成为翠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除 此外,翠微股份新增海淀国资中心为关联方。
(2) 根据翠微股份 2012 年度年报及翠微股份的说明,翠微股份 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I 经常性关联交易
| 关联 交易 内容 |
关联交易定 价方式及决 策程序 |
2013 年1-10 月 | 2013 年1-10 月 | 2012 年 | 2012 年 | |
|---|---|---|---|---|---|---|
| 关联方 | 占同类交易 比例(%) |
占同类交易 比例(%) |
||||
| 金额(元) | 金额(元) | |||||
| 翠微集团 | 房屋 租赁 |
按双方协商 的价格 |
9,766,509.1 9 |
5.24 | 14,876,677. 79 |
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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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景置业 | 房屋 租赁 |
按双方协商 的价格 |
1,332,250 | 0.71 | 1,598,700 | 0.72 | |
|---|---|---|---|---|---|---|---|
II 偶发性关联交易
| 关联 交易 内容 |
关联交易定 价方式及决 策程序 |
2013 年1-10 月 | 2013 年1-10 月 | 2012 年 | 2012 年 | |
|---|---|---|---|---|---|---|
| 关联方 | 占同类交易 比例(%) |
占同类交易 比例(%) |
||||
| 金额(元) | 金额(元) | |||||
| 翠微集团 | 购买 房产 |
按双方协商 的价格 |
- | - | 79,285,360 | 90.28 |
3.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
根据海淀国资中心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在成为翠微 股份股东后:
( 1 )确保与翠微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翠微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 的当代商城、甘家口大厦及其子公司,下同)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 等方面完全分开,严格控制并减少翠微股份与海淀国资中心自身和 / 或海淀国资 中心控制的其它企业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 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翠微股份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翠微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 )确保海淀国资中心不发生占用翠微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翠微 股份向海淀国资中心自身和 / 或海淀国资中心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 3 )确保海淀国资中心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翠微大 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海淀国资中 心自身和 / 或海淀国资中心控制的其它企业与翠微股份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海淀国资中心已就规范与翠微股份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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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相关承诺,前述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翠微股份及其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 预案披露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1) 当代商城的资产无偿划转
2013 年 10 月 25 日,当代商城与海淀置业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当 代商城将建筑面积约 10,779.42 平方米的房产及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设备 无偿划转给海淀置业;本次划转后,当代商城的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等继续由 当代商城承担。 2013 年 10 月 31 日,当代商城与海淀置业签署《资产交割确认 书》,确认当代商城已按《无偿划转协议》的约定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将全部 划转资产交付海淀置业,本次划转的房屋土地情况如下:
| 座落 | 楼层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0号 1幢 |
当代商城地下二层 | 3,314.85 |
| 当代商城九层 | 1,622.71 | |
| 当代商城十层 | 1,266.47 | |
| 当代商城十一层 | 1,174.63 | |
| 当代商城十二层 | 346.44 | |
| 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5号 | 整栋 | 2,146.00 |
| 海淀区志强园甲3号 | 整栋 | 908.52 |
| 合计 | 10,779.42 |
当代商城和翠微集团就人员安置问题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签署《协议书》, 约定当代商城将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含)已办理离退休、内退手续的人员 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含)将办理退休手续的(目前在岗)人员划归翠微 集团管理。上述划转人员中,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已办理离退休、内退手续 的人员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划归翠微集团管理;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目前在岗)人员,自退休次日起划归翠微 集团管理。当代商城应根据精算机构届时出具的精算结果预提上述划转人员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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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福利费用,并将该等预提费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翠微集团。 2013 年 12 月 10 日,当代商城与翠微集团签署《备忘录》,约定当代商城应在《备忘录》签署后 15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2 万元,其余人民币 443 万元应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前全部支付给翠微集团。
(2) 甘家口大厦的资产无偿划转
2013 年 10 月 25 日,甘家口大厦与海淀置业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约定 甘家口大厦将位于海淀区三里河路 17 号建筑面积约 22,008.98 平方米的房产及 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给海淀置业;本次划转后,甘家口大厦的债权、债 务、或有负债等继续由甘家口大厦承担。 2013 年 10 月 31 日,甘家口大厦与海 淀置业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甘家口大厦已按《无偿划转协议》的约定 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将全部划转资产交付海淀置业,本次划转的资产情况如下:
| 座落 | 楼层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海淀区三里河路 17号甘家口大厦 |
地下一层(不含超市) | 4,984.79 |
| 地下二层 | 11,235.07 | |
| 地下三层 | 2,341.64 | |
| 地下夹层 | 3,447.48 | |
| 合计 | 22,008.98 |
甘家口和翠微集团就人员安置问题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签署《协议书》, 约定甘家口大厦将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含)已办理离退休、内退手续的人 员和其他享有公司现行退休后统筹外福利制度的人员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含)将办理退休手续的(目前在岗)人员划归翠微集团管理。上述划转人员中,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已办理离退休、内退手续的人员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 起划归翠微集团管理;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办理退 休手续的(目前在岗)人员,自退休次日起划归翠微集团管理。甘家口大厦应根 据精算机构届时出具的精算结果预提上述划转人员统筹外福利费用,并将该等预 提费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翠微集团。 2013 年 12 月 10 日,甘家口大厦与翠微集 团签署《备忘录》,约定甘家口大厦应在《备忘录》签署后 15 日内向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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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480 万元,其余人民币 6,314 万元应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前全部支付给 翠微集团。
(三)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海淀国资中心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海淀国资中心为当代商城、 甘家口大厦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目前主要从事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翠微集团与翠微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除当地商城和甘家口大厦外,海淀国资中心控股的其他一级企业及其从事的 主营业务如下:
| 单位名称 | 主营业务 | |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 司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
| 北京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 | 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 | |
| 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房产出租、物业管理、股权投资管理 | |
| 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经营销售商 品房 |
|
|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 普通货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
|
| 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 |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和管理、投资管理、 项目投资 |
|
| 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相关资源开发 | |
| 北京市通联实业公司 | 投资管理 | |
| 北京市海育建筑工程公司 | 房屋建筑施工、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 | |
| 北京市西山农场 | 旅游、果树种植、养老服务、物业管理、 建筑、殡葬等 |
|
| 北京绿海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与运营 | |
| 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企业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济信息 咨询 |
80
根据海淀国资中心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访谈海淀国资中心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了解的情况,海淀置业的下属企业超市发公司(海淀置业持股比例为 34.77% )在商圈与目标顾客、商品及经营结构、商品售卖方式和服务功能等方 面均与翠微股份具有显著差异;其他企业与翠微股份的主营业务分属不同专业领 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为了维护翠微股份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海淀国资中心及其控 制的其他单位在未来的业务发展过程可能出现与翠微股份相同业务或类似业务 的情形,海淀国资中心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 1 )海淀国资中心将不从事并努力促使海淀国资中心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 事与翠微股份及翠微股份下属子公司(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翠微股份下属全 资子公司的当代商城、甘家口大厦及其子公司,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 务。
( 2 )如海淀国资中心或海淀国资中心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商业机会以开发、 收购、投资可能与翠微股份形成直接或间接业务竞争关系的项目时,海淀国资中 心将优先选择或促使海淀国资中心控制的其他企业优先选择放弃或让与该等商 业机会给翠微股份。如果翠微股份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 商业机会。
( 3 )海淀国资中心将促使超市发公司未来不从事零售业中的百货商店业 务,不与翠微股份及下属子公司百货商店业务形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翠微股份与关联方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海淀 国资中心已就避免与翠微股份的同业竞争出具相关承诺,前述承诺的内容合法有 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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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翠微股份的股本结构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翠微股份的股本结构
不考虑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日期间因翠微股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影响,按照发行股份 15,370 万股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以及按上限发行股份 7,460 万股募集配套资金(假 设上市公司现主要股东未认购)计算,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picture [410 x 2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海淀区国资委 海淀区国资委
100% 100% 100% 100%
海淀国资中心 翠微集团 其他股东 海淀国资中心 翠微集团 其他股东
55.06% 44.94% 28.66% 31.62% 39.72%
100% 100%
翠微股份
当 甘 翠 100% 100%
家
代 微
口
商 股
大
城 厦 份 甘
当
家
代
商 口
大
城
厦
----- End of picture text -----
注:最终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交易定价和发行股份数量的结果确定。
(二)本次交易对翠微股份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翠微集团直接持有翠微股份 169,576,900 股,持股比 例为 55.06% ,为翠微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3 年 12 月 13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淀国资中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翠微集团签署了《协议书》,约定在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与翠微集团 在公司决策方面保持一致,并与翠微集团作为一致行动人;同时,海淀国资中心 出具不派驻董事的承诺函。因此,翠微集团仍为翠微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8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翠微股份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 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查验
(一) 查验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翠微股份的书面声明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 明》,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至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翠微股份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间,甘家口大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存在 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变动情况 (股) |
期末持股情况 (股) |
|||
| 姓名 | 职务/身份 | 过户日期 | ||
| 梁玉存 | 甘家口大厦董事 陈宪英之夫 |
2013年9月16 日 |
买入3,000 | 3,500 |
| 2014年1月9 日 |
买入1,000 | |||
| 2014年1月14 日 |
卖出1,000 | |||
| 2014年2月24 日 |
买入500 | |||
| 梁璨 | 甘家口大厦董事 陈宪英之女 |
2013年9月16 日 |
买入300 | 300 |
| 王迎 | 甘家口大厦董 事、副总经理 |
2013年9月4 日 |
买入100 | 100 |
| 王伟光 | 甘家口大厦董 事、副总经理 |
2013年9月4 日 |
买入1,000 | 1,000 |
| 于泳 | 甘家口大厦董事 会秘书郭雪迎之 夫 |
2013年9月16 日 |
买入2,000 | 2,000 |
| 刘慧 | 甘家口大厦总经 理助理 |
2013年8月22 日 |
买入10,000 | 0 |
| 2013 年12 月 18 日 |
卖出10,000 | |||
| 2014年2月17 日 |
买入4,000 | |||
| 2014年2月21 日 |
卖出4,000 |
83
(二) 对上述自然人持有和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查验
1 、对梁玉存、梁璨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查验
梁玉存、梁璨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因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 6 个月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
陈宪英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如下:
“ ( 1 )翠微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项目相关的任何工作, 也未参加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会议,不存在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本次重 组内幕信息的情形。
( 2 )翠微股份停牌后,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项目相关的任何会议、重要工 作或直接相关工作,也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决策过程,未知悉、接触本次重组 方案的具体内容及重组项目的重大事项。
( 3 )本人配偶梁玉存和女儿梁璨在自查期间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系 本人配偶依据其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百货板块股票走势的判断、基于其投资偏 好和经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组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 4 )除自查报告已填报的交易数据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其他通过任何账户持有或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情况。 ”
2 、对王迎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查验
王迎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因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期间。
王迎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如下:
“ ( 1 )翠微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项目相关的任何工作, 也未参加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会议,不存在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本次重
84
组内幕信息的情形。
( 2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翠微股份股票,系因本人对该股票较为熟悉,少 量尝试购买意在参与和关注,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 3 )本人自买入上述股票后持有至今,未进行卖出。除自查报告已填报的 交易数据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任何账户持有或买卖翠 微股份股票的情况。 ”
3 、对王伟光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查验
王伟光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因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
王伟光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如下:
“ ( 1 )翠微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项目相关的任何工作, 也未参加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会议,不存在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本次重 组内幕信息的情形。
( 2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是本人配偶使用本人账户, 依据其对百货行业及市场动态的了解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 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 3 )本人自买入上述股票后持有至今,未进行卖出。除自查报告已填报的 交易数据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任何账户持有或买卖翠 微股份股票的情况。 ”
4 、对于泳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查验
于泳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因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期间。
郭雪迎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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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翠微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项目相关的任何工作, 也未参加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会议,不存在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本次重 组内幕信息的情形。
( 2 )本人配偶于泳在自查期间买入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是本人配偶依据 其投资经验、对临近双节时机下的市场热点及股票技术走势的判断进行的操作, 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进行操作 的情况。
( 3 )本人直系亲属自买入上述股票后持有至今,未进行卖出。除自查报告 已填报的交易数据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任何账户持有 或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情况。 ”
5 、刘慧买卖翠微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查验
刘慧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因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期间。
刘慧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如下:
“ ( 1 )翠微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项目相关的任何工作, 也未参加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会议,不存在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本次重 组内幕信息的情形。
( 2 )翠微股份停牌后,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项目相关的任何会议、重要工 作或直接相关工作,也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决策过程,未知悉、接触本次重组 方案的具体内容及重组项目的重大事项。
( 3 )本人账户一直由本人配偶刘景山管理,其在自查期间买卖翠微股份股 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依据其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的 个人判断及参阅相关股评进行的短线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上 述投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 4 )本人直系亲属自买入上述股票后已全部卖出,目前未持有翠微股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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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除自查报告已填报的交易数据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 过任何账户持有或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情况。 ”
同时,上述自然人均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其本人及 / 或其 直系亲属所持有的上述股票将不予卖出,也不进行新的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 为;未来其本人及 / 或其直系亲属卖出上述股票后,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翠 微股份。
根据甘家口大厦出具了《关于相关人员买卖 “ 翠微股份 ” 股票情况的说明》:
“ 作为翠微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之一,本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 密措施和保密制度。在 “ 翠微股份 ” 股票 2013 年 9 月 17 日停牌前,本公司仅限于 总经理韩建国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筹划过程,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了诚信义务,没 有泄露保密信息。本公司除总经理韩建国外的员工未知悉、接触除翠微股份公开 披露信息之外的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陈宪英、王迎、王伟光、郭雪迎、刘 慧等 5 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买卖 “ 翠微股份 ” 股票的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翠微股份停牌后,陈宪英、刘慧等两位员工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会议、 重要工作或直接相关工作,也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决策过程,未知悉、接触本 次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及重组项目的重大事项。陈宪英、刘慧或其直系亲属买卖 “ 翠微股份 ” 股票的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不 属于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十二、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 、 根据中信建投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000009017684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Z3291101 )及经办人员林煊、 张钟伟的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中信建投具备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 顾问的资格,其经办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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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德勤华永持有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00050050929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号: 000523 )、《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 000491 )及经办会计师周颖、王筱 姝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其经办会计师具备担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的资质,其 经办会计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3 、 根据北方亚事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000002973755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号: 11020080 )、《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证书号: 0100540024 )及经办资产评估师温云涛、王新 涛持有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北方亚事具备担任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 质,其经办资产评估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4 、 根据本所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21101199410195156 ) 及签字律师陈华、刘玉霞、刘晓力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具备担任本次交 易法律顾问的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 资质。
十三、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翠微股份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 并完成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海淀国资中心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次交易方案合法、有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3、翠微股份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履行完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批准程序,海淀区国资委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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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商城 100% 股权和甘家口大厦 100% 股权的评估结果予以核准;本次交易尚 待取得翠微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北京市国资委的批准、商务部的批复意见、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5、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生效后对 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取得北京市国资委、商务部、翠微股东大 会、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该等协议生效及可以实际履行。
6、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北京甘家口大厦设立时,华奥集团的实物出资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 结果的核准 / 备案程序。鉴于上述出资属于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将实物资产注入 到另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海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也进行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及评估报告核准 / 备案手续,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甘家口大厦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未履行评估程序,但鉴于其改制系以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入账依据,改制前后甘家口大厦的股东均为海淀国资中 心,且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家口大厦的股东一直为海淀国资中心,因 此,甘家口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未履行评估及评估报告核准 / 备案手续,对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前述法律瑕疵外,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 的设立及其他历次重大变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7、海淀国资中心持有的当代商城和甘家口大厦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 押的情形。
8、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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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交易构成翠微股份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取得翠微股份董事会 的批准,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翠微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有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需回避表决。翠微股份的独立董事已发表 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海淀国资中心已就规范关联交 易出具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翠微股份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
10、 翠微股份与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海淀国资中心已就避免与翠微 股份的同业竞争出具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避免同业 竞争。
11、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翠微股份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12、 上述买卖翠微股份股票的人员在核查期间(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 至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翠微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间)买卖 翠微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3、 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资质。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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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陈 华
刘玉霞
刘晓力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