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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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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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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10月11日修订)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0]26号)的相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作出相关安排,请询价 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 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 则》”)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 性投资,认真阅读2012年4月18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投资风险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零售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平均市盈率为 27.53倍(2012年4月16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区间对应的2010 年摊薄前市盈率为20.24倍至21.43倍,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6.48%-22.16%,对应 的2010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6.56倍至28.13倍,价格区间下限对应的市盈率低于行 业平均市盈率3.52%,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18%, 存在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量为83,061.02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区

1

间(8.50元/股-9.00元/股)计算所募集的资金量为65,450万元-69,300万元,低于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量13,761.02万元-17,611.0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 不足部分将由发行人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补足,但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 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翠微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 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2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翠微股份的股票简称为“翠微股份”,股票代码为“603123”,该代 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7,700万股。网下发行数量为1,5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6,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0%。

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修订)中界定的 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自主推荐、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询价机构。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2年4月16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 价格区间为人民币8.50元/股-9.0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 以上报价落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8.50元/股-9.00元/股) 之内或区间上限(9.00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 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如“拟申购价格”全部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下限(8.50元/股)之下,该配 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4、 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2

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 发行。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 以2012年4月10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 售对象自负。

6、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2年4月18日(T-1日)及2012年4月19日(T日) 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上交 所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 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或者修改。 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的任一价格 , 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 数量的下限为22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20万股的整 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 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且不超过 网下发行数量,即1,54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 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资 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2年4月19日(T日)15:00,到达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 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 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8、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视其为违约,将在《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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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

9、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 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0、若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540万股,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比例进行配售,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以上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若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等于1,54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 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1,540万股,认购不足部分由 承销团余额包销。

11、回拨安排:当T日出现网上申购不足的情况下,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 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上述机构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 足部分的,未足额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仍然 认购不足的,将由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2、本公告仅适用于翠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 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12年4月18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13、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2年4月10日(T-7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北京 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北京翠 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 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翠微股份 指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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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 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结算平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结算平台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本次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
过7,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11日修
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 上述询价对象中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账户
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
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
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或
者没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有效报价 指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
落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
区间上限之上所对应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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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
程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下限)、申购
数量符合要求、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等的申购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 指2012年4月19日
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7,700万股。 网下发行数量为1,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6,160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 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申购; 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9.00元/股缴纳申 购款。

(三)初步询价情况及发行价格区间

2012年4月12日(T-5日)至2012年4月16日(T-3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在深圳、上海、北京组织了三场“一对多”推介会,共有34家询价对象 的66家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路演推介和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 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区间为8.50元/股-9.0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本次发行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20.24倍至21.4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 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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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6.56倍至28.1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 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数按本次发行7,700万股计算为30,800 万股)。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34家,对应 的申购数量之和为17,660万股,为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1.47倍。

(四)发行价格

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 网下申购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在 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于2012年4 月23日(T+2日)在《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 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7日 4月10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
询价公告》
T-6日—T-3日 4月11日—
4月16日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路演推介
T-3日 4月16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4月17日 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4月18日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果及
发行价格区间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
网上路演
T日 4月19日 网上资金申购日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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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日 4月20日 确定发行价格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T+2日 4月23日 刊登《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 4月24日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

  • 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对应之“日”均指交易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 及时联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配售对象自身技术及操作 原因造成的问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七)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网下申购与发行程序

(一)配售对象及锁定期安排

只有符合“释义”中的规定条件,并且在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 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初步询价 报价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其参与网下申购的申 购数量的上下限。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 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 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2年4月10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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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 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 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12年4月18日(T-1日)及2012年4月19日(T日)上午 9:3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 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申购视为无效。

2、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网下累 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 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3、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 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配售对象申购款退款的银行收款账户须与其申购款付款的银行付款账户 一致。

5、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 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 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包含上限和下限), 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 数量的下限为22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20万股的整 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不低于发行 价格区间下限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 数量”总和的20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数量,即1,540万股。每个配售对 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P1、P2、P3(P1>P2> 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 限为P,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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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可 申购数量为2.0×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 高数量为2.0×(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 高数量为2.0×(M1+M2+M3)。

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数量,即1,540万 股。

6、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 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1、申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 下:网下配售对象应缴申购款=∑(申购报单中每一个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 申购数量)。

例如,某配售对象做出如下申购:

申购价格(元/股) 每个申购价格所对应的申购股数(万股)
P1 M1
P2 M2
P3 M3

则该配售对象应缴付的申购款项(万元)=P1×M1+P2×M2+P3×M3

2、申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申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 (见下表),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 其中收款行(十七)汇 丰银行上海分行、收款行(十八)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收款 行(十九)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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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申购款项。 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 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申购资 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 行股票代码603123,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 例如,

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 B123456789 ,则应在附注里填写:“ B123456789603123 ”, 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 款 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收款行(一)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1001202929025788836
联系人 邵烨蔚
联系电话 021-63231454
收款行(二)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31001550400050015290
联系人 白俊蔚
联系电话 021-63874929
收款行(三)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03492300040006590
联系人 屠挺梅
联系电话 021-53961795
收款行(四)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310066726018170062141
联系人 蔡奕
联系电话 021-53856028
收款行(五)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97020153700000021
联系人 任煜华
联系电话 021-68887231

11

收款行(六)
开户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216200100100239302
联系人 王凯
联系电话 021-62677777-218232
收款行(七)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216089262310005
联系人 张敏
联系电话 021-58791238
收款行(八)
开户行 上海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316007-03000674698
联系人 徐盛
联系电话 021-68475906
收款行(九)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7311010187200000618
联系人 吴刚
联系电话 021-23029326
收款行(十)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454659213718
联系人 张伟峰、李海涛
联系电话 021-63298126/63294546
收款行(十一)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36510188000141806
联系人 胡晓栋
联系电话 021-23050379
收款行(十二)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12

账号 0201014040001108
联系人 吴轶群
联系电话 021-53857367
收款行(十三)
开户行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4330200001843300000253
联系人 许凌燕
联系电话 021-58407103
收款行(十四)
开户行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19009888980903
联系人 沈志强
联系电话 021-58827095
收款行(十五)
开户行 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16504105940000039
联系人 沈赟
联系电话 021-63901906
收款行(十六)
开户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8012500002921
联系人 顾捷
联系电话 021-38635271
收款行(十七)
开户行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088313101012
联系人 刘芬
联系电话 021-38882383
收款行(十八)
开户行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000000501510280485
联系人 朱嫣
联系电话 021-38516681
收款行(十九)

13

开户行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1732168288
联系人 全莹
联系电话 021-28966128

注:收款行(十七)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收款行(十八)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收款行(十九)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 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机构划付申购款项。

3、申购款的缴款时间

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2年4月19日(T日)15:00,到达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 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 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 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 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北京 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 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网下获配股数计算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条件且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发行价格的申 购将获得配售。本次网下最终配售比例和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的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最终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 0.0000000001 或 0.00000001%。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

零股的处理: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大于1,000 股,零股以每1,000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不足1,000股的配售给排列在最后一 个获配1,000股零股的配售对象后面的第一个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小于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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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00股,则将零股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五)公布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申购款

1、2012年4月2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北京翠微大厦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 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配售对象名单、获配股数情况、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 报价但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信息,并同时披露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 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 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2、若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申购款 金额,2012年4月23日(T+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结算平台向网下 配售对象退还应退申购款,应退申购款=投资者有效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 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3、配售对象的全部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所有。

(六)网下出现申购不足情况的处理

若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 余额包销。

三、其他事项

(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2年4月20日(T+1日)对网下 发行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

(三)本次发行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010-85130202、85130998。

四、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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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联系人:姜荣生 电话:(010)6824 1688 传真:(010)6815 9573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85130202、010-85130998 传真:010-85130542

发行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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