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1, 2017

57445_rns_2017-04-21_0ac9ce49-6223-42cd-9680-00ed496ddf10.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09 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 翠微 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 干意见》和北京市、海淀区国资委关于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 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一)原章程第 1 条后增加条款

第 2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 3 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

(以上新增章节条款后,原章节条款的序号依次顺延,下同)

(二)原章程第四章后增加章节条款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 98 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 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 纪委”)。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1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 产生。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 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第 99 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区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经 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 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三)原章程第 109 条后增加条款

第 114 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修订条款

(一)修订原章程第 1

第 1 条 为维护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

第 1 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修订原章程第 118

第 118 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修订为:

第 123 条 公司党委、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三)修订原章程第 128

第 128 条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 98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99 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第 133 条 本章程第 100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 102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3 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四)修订原章程第 137

第 137 条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修订为:

第 142 条 本章程第 100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除上述条款新增或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2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