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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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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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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或“本 机构”)作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公司”)2012 年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翠微股份已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 2014 年年度报告。目前,持续督导期 满,本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刘乃生、伍忠良
项目联系人: 刘乃生
联系电话: 010-8513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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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 况: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23
注册资本: 52,414.42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丽君
实际控制人: 翠微集团
联系人: 姜荣生
联系电话: 010-68241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年4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年5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15年4月1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翠微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开始于 翠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即 2012 年 5 月 3 日),结束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 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 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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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翠微股份 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翠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翠微股份规范运作,关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翠微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翠微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 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翠微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管机构 及交易所汇报,同时要求公司及时进行整改。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 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 提供相关文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专户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等。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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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翠微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翠微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翠微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 行对账单;在发生募集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等情况时,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2、翠微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 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③信息披露审阅方面,翠微股份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 上市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 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 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北 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了翠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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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 责,在协助翠微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 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翠微股份持续督导期内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翠微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翠微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3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744.58 万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翠微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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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 刘乃生 伍忠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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