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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Aug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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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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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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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UIWEI TOWER CO.,LTD.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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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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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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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东大会须知 ……………………………………………………………………….………3 股东大会议程 ……………………………………………………………………………….4 议案一: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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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如下: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会人员应自 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真履 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 2025 年 8 月 27 日 17:00 前到公司办理参会登 记,并需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3: 15 前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 B 座六层前台办理签到登记,未办理签到登记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不能参加会议表决。
四、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如需发言,应提前进行登记,由主持人安排发言。股 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 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发言及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 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发言。
五、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需按会议通知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 2025 年 8 月 28 日交易时段内进行投票。现场会议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其所持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 表决权,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见证 律师计票、监票。
六、本次会议的议案有 1.01-1.11 共计 11 个子议案,须逐项进行表决。其中1.01、 1 .02、1.03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七、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进行录音、 拍照及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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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 B 座六层第一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匡振兴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宣读股东大会须知,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三、审议股东大会议案: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
| 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 1.01 | 《公司章程》 |
| 1.0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 1.0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 1.04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1.0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1.06 |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 1.0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1.0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1.09 | 《融资管理制度》 |
| 1.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1.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四、股东发言及提问
五、股东对议案投票表决
六、宣读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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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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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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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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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公司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相应废止。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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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独立董事专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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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监事会章节及“监事”表述,原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2、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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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程
-
序等,完善“内部审计”章节相关内容;
4、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 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 示。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10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10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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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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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11 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11 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 3 | 第12 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 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第12 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
| 4 | 第13 条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营运总监。 |
第13 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营运总监。 |
||
| 5 | 第18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18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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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22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22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
||
| 7 | 第23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 ~~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第23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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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 ~~管机构批准~~ ~~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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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28 条公司的股~~份~~ | ~~可以~~ ~~依~~法转让。 |
第28 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9 | 第29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质押~~ ~~权~~的标的。 |
~~股票~~ 作为 |
第29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 10 | 第30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
第30 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
| 11 | ~~第~~ | 第32 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
| 12 | ~~第~~ | 第33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13 | ~~第~~ | 第34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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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 | 第35 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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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
|---|---|---|
| 15 | ~~第~~ ~~37~~ ~~条~~ 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36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16 | 新增 | 第3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17 | 第38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第38 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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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189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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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40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
第40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 19 | 第41 条~~持有公~~ ~~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第41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20 | 第42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42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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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 ~~(~~ ~~包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 ~~(~~ ~~包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 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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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新增 | 第43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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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新增 | 第44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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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 | 第45 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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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 审议批准第~~44~~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对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因本章程第25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6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因本章程第25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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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 | 第46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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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时,应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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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第~~ | 第4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26 | ~~第~~ | 第49 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并经公 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合法有效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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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
| 27 | ~~第~~ | 第51 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28 | ~~第~~ | 第52 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29 | ~~第~~ | 第53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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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 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 30 | ~~第~~ | 第54 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 31 | ~~第~~ | 第58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32 | ~~第~~ | 第60 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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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 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
| 33 | ~~第~~ | 第62 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34 | ~~第~~ | 第65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
| 35 | ~~第~~ | 第66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
|
| 36 | ~~第~~ | 删除 | |
| 37 | ~~第~~ | 第67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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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38 | ~~第~~ | 第68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39 | ~~第~~ | 第70 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40 | ~~第~~ | 第71 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41 | ~~第~~ | 第76 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42 | ~~第~~ | 第77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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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7~~ ~~9~~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 |
|||
| 议通过: | 第80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
通过: |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补亏损方案;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 43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方法; |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 ||
|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 ||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 项。 | ||
| 事项。 | |||
| ~~第~~ ~~8~~ ~~0~~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 |
|||
| 议通过: | 第81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通过: |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清算;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 44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六~~ ~~)~~ ~~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 ~~(~~ ~~一~~ ~~)~~ ~~项规定~~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 ||
| 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 ||
|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事项。 | ||
| 的其他事项。 | |||
| ~~第~~ ~~81~~ ~~条~~ …… |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 第82 条 …… |
||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 ||
|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 ||
|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 ||
| 45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
|
|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 ||
|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 ||
|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 比例限制。 | ||
|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
| ~~第~~ ~~83~~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 |
|||
| 46 |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 删除 | |
|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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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
| 47 | 第84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84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 48 | 第85 条 董~~事、~~ ~~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1~~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 ~~1~~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 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 人; ~~(~~ ~~2~~ ~~)~~ ~~董~~事~~会或监事会~~ 向股~~东大~~ 会提名董 事候选~~人均应以~~ 决~~议方式~~ ~~提~~交;股东提 名的可直接向股~~东大~~ 会召集人提交董事 候选人名单; ~~2~~ ~~、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 ~~)~~ ~~公司监事会~~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 ~~2~~ ~~)~~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 ~~3~~ ~~)~~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 ~~应以决议方式提交;股东提名的可直接~~ ~~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监事候选人名~~ ~~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
第85 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 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提名的可直接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董 事候选人名单;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 49 | 第90 条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 |
第90 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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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50 | 第92 条 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沪港通~~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92 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通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
| 51 | 第102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102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 52 | 第1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 |
第103 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董事 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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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除因发生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而被免职或因正常工~~ ~~作变动离职的情况外,董事会每年更换~~ ~~和改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非独立~~ ~~董事总人数的~~ ~~1/3~~ ~~。~~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 53 | 第1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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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1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1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1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55 | 第107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 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 |
第107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后,公司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空缺。 |
||
| 56 | 第108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 忠实义务的期限为~~5~~ 年。 |
第108 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相关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实义务的期限为2年。 |
||
| 57 | 新增 | 第109 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
| 58 | ~~第~~ | 第111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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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59 | ~~第~~ | 第112 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1/3,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设置的 方式和程序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60 | 第112 条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1/3,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权利、义务以及设置的方式和程序均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 61 | 第113 条 ~~负责。~~ |
公司设董事会~~,~~ | ~~对股东大会~~ | 第113 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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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 | ~~114~~ ~~条~~ |
删除 | |||
| 63 | ~~第~~ | 第1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营运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因第25条第(三)项、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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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拟定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 ~~(十六)决定公司的控股、参股子公司~~ ~~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 ~~审~~议因第25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 ~~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十五)拟定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 ~~(十六)决定公司的控股、参股子公司~~ ~~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 ~~审~~议因第25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 ~~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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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 ~~第~~ | 删除 | ||
| 65 | ~~第~~ | ~~121~~ ~~条~~ |
删除 | |
| 66 | ~~第~~ | 第119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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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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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 | ~~第~~ ~~12~~ ~~6~~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提前3日以书面通~~知或~~ ~~电~~话、传~~真通~~ ~~知~~ 等恰当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123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提前3日以书面通知、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恰当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68 | ~~第~~ ~~128~~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 ~~第~~ ~~115~~ 条~~第(~~ ~~五~~ ~~)~~ ~~、~~ ~~(~~ ~~六~~ ~~)~~ ~~、~~ ~~(~~ ~~七~~ ~~)~~ ~~、~~ ~~(~~ ~~十二~~ ~~)~~ 项事宜做出决定时,应由全体董事的2/3 以上的董~~事以赞成票~~ 通过方可决定。董 事会依据本章程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
第125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第114 条第(四)、(五)、(六)、(十一)项事宜 做出决定时,应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 董事通过方可决定。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69 | ~~第~~ ~~129~~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126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70 | ~~第~~ ~~130~~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127 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或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签、传真或其他通讯 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 71 | 新增 | 第131 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72 | 新增 | 第132 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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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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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 新增 | 第133 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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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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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新增 | 第134 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75 | 新增 | 第135 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76 | 新增 | 第136 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77 | 新增 | 第137 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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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135 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136 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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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8 | 新增 | 第138 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79 | 新增 | 第139 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人数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80 | 新增 | 第140 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1 | 新增 | 第141 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 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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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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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 新增 | 第142 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与薪 酬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 83 | 新增 | 第143 条战略委员会由5 名董事组成,其 中至少包括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84 | 新增 | 第144 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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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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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 | ~~第~~ | 第145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营运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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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 | 第146 条 本章程第102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第108 条关于董事离职管理 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10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5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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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 | 第152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离职相关制度 和人事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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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第~~ | 第154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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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155 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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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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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 91 | ~~第~~ | 第157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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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 | ~~161~~ | 第159 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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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 | 第160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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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 | 第163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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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 | 第164 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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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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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 新增 | 第165 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公司纪委、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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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新增 | 第166 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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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新增 | 第167 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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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新增 | 第168 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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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 | 第169 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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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 | 第170 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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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 | 第176 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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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新增 | 第177 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本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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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 | 第178 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 送成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确认的日期为送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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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 ||||
|---|---|---|---|---|
| 105 | 新增 | 第182 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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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 | 第183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 107 | ~~第~~ | 第185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108 | ~~第~~ | 第187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 109 | 新增 | 第188 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159 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187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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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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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 新增 | 第189 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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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新增 | 第190 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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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第~~ | 第192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113 | ~~第~~ | 第193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92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114 | ~~第~~ | 第194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92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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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 | ~~第~~ | 第195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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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第~~ | 第196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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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 | 第198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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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第~~ | 第199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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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第~~ | 第200 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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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第~~ | 第206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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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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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 情况,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修订情况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3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 5 |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修订 |
| 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 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 8 | 融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 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 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修订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 位股东予以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治理制度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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