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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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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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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3)第 027 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北京翠微大 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已现场出席且见证股东 大会的召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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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等事项。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 时,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 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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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 丽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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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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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股份 223,3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最终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各项议案 逐项表决的结果如下:
1、审议《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3,3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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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 2、审议《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3,3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3、审议《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3,3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3,3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5、审议《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3,3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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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6、审议《关于聘请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3,3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 7、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23,3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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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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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
朱小辉 见证律师: _____ 刘晓力 律师
_____ 杨 超 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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