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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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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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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原章程条款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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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 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1]30号文批准,由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六家股 东作为发起人,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术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变更设立的。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 ~~1100001501638~~ ~~(~~ ~~2-2~~ ~~)~~ ~~,~~ ~~上市后变更为~~ ~~110000005016383~~ ~~,~~ ~~“~~ ~~三证合一~~ ~~”~~ ~~后~~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10209313X4。 |
第二条 ...... 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 革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1]30号文批准, 由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六 家股东作为发起人,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 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变更设立 的。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11000010209313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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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长辞任董事长职务,视为同时辞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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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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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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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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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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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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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标明面值。 |
公司发行的 | ~~股票~~ ~~,~~以人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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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于转为~~ ~~社会募集公司后根据有关规定在证券登记机~~ ~~构~~ 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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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2,331,351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42,331,351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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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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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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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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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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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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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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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 ~~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 ~~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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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 让。 |
~~可以~~ 依法转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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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质押权~~ 的标的。 |
~~股票~~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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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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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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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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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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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义务。 |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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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场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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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予以提供。~~ |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向公司 索取前述资料时,应当支付公司因提供资 料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的有关材料,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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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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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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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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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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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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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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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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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条款 |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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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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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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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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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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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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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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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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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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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 ~~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 ~~司股东大会~~ 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 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 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方可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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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 ~~审~~议。 ~~股东大会~~ 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股东、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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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 ~~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 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 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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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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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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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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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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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 ~~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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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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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 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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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 ~~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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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连续~~9~~ ~~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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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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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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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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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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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 事会~~、~~ ~~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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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的内容。 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 ~~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 通知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 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会 召 ~~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开 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 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 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 知各股东。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议召开当日。 召开当日。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 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 股东会 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决程序; 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码。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 股东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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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 ~~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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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 拟讨论董事~~、~~ ~~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 每位董事~~、~~ ~~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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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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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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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应~~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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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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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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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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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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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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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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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 ~~、~~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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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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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 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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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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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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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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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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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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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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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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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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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职工代表董事除 外)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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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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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 散 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者~~ 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定的担保事项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以及 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以及 ~~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其他事项。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 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表决总数; 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具体程序为: ~~股东~~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具体程序为: 股 ~~大会~~ 审议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时,关 东会 审议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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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应在 ~~股东大会~~ 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式 关联股东应在 股东会 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在 式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 ~~股东大会~~ 表决票载明关联交易事项的适当位 应在 股东会 表决票载明关联交易事项的适 置,注明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全称并 当位置,注明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 由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事项前明确宣布关 全称并由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事项前明 联股东及关联关系;关联股东代表不得出任 确宣布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关联股东代 该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投票的清点人;关联股 表不得出任该次 股东会 的表决投票的清点 东在表决票上对关联交易事项不作任何表决 人;关联股东在表决票上对关联交易事项 意见,若关联股东在表决票上对关联交易事 不作任何表决意见,若关联股东在表决票 项作了表决意见,该表决意见不记入 ~~股东大~~ 上对关联交易事项作了表决意见,该表决 ~~会~~ 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结果;关联股东 意见不记入 股东会 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 决结果;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的披露及回避, ~~股东大会~~ 有权撤销就该关联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的披露及回避, 股东 事项所作出的决议,但在关联事项涉及的合 会 有权撤销就该关联事项所作出的决议, 同、交易或安排的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但在关联事项涉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的 下除外。 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一 第八十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条款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 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 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 表决。 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 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进行表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 的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 选举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股东会 选 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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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票制。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 选举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两名以上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会提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 非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候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东或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总数 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 ~~、监事~~ 候 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 召开 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 ~~10 日~~ 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 会 召开 十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 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 ~~、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 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 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监事~~ 候 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历及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时,独立 简历及基本情况。 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独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董事 ~~、监事~~ 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 召开之 行。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 召开之前作出 披露的董事 ~~、监事候~~ 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 ~~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 将不 致 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 议提案时,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 审议提案时,不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 上进 上进行表决。 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 第九十条 股东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投票表决。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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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 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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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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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派现、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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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 ~~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 ~~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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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 ~~截止起算。~~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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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
~~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 ~~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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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选举产生,董~~ ~~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 ~~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选举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一名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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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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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资金;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他非法收入; ~~易;~~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己有;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七)不得接受 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金归为己有; 偿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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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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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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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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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 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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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之独立董 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之独立 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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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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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 列不良记录: ......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解 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 下列不良记录: ......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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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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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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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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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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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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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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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 成,~~其中~~ 独立董事~~3~~ 人。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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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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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形式的方案; 的方案; (七)在 股东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 ~~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外捐赠等事项;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 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 股东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 ~~股东大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根据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决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的股票; ~~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 股东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交 股东会 审议。 ~~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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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 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集人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 ~~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意见 ~~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 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 决议,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 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股东大会批~~ 准。 定, 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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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审, ~~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 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大会批准后执行。~~ 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 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 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 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 ~~股东~~ 股东会 在闭会期间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下 ~~大会~~ 在闭会期间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批准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 十二 (一)批准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 ~~12 个~~ 月 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金累计金额占公司 内对同一或相关资金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 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值的 百分之十五 以下 审计后净资产值的 ~~15%~~ 以下的资产处置事宜 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 (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 营、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等); 资产出售、报废等); (二)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 (二)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 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资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5%~~ 百分之十五 以下的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 以下的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 (三)批准年度借贷总额不超过公司 (三)批准年度借贷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百分之三十以下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30%~~ 以下的借贷额; 的借贷额;授权借贷额可循环使用,即贷 授权借贷额可循环使用,即贷款归还后额度 款归还后额度自行恢复; 自行恢复; (四)批准未达到 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 (四)批准未达到 ~~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 对外担保或抵押。 对外担保或抵押。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百分之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子 五十 的子公司出现本条所述情形的,视同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公司的行为。 ~~董事会应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建立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删除条款 ~~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 ~~股东大会~~ 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 股东会 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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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其签 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其 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 知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微 信、公告及其他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微信、公告及其他方式,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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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或~~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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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主任委员)。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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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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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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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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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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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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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删除条款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由~~ ~~董事会聘任。~~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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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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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删除条款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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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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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说明原因并公告~~ ~~。~~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
删除条款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条款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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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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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删除条款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三条执行。~~ |
删除条款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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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 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 因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或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之外,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在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 分之一或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 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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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任期 三年。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公司职工代 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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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提前 3 日向全体 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公告及其他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是在出现紧急情况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不受上述通 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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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为:以会议方式进行,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 或传签等方式召开,对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 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监 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 人因故缺席时,也可以由监事会推选的其他 监事主持。~~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为:监事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办 法。 监事会决议需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 同意。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 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度结束之日起 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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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报告。 ...... |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披 露季度报告。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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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 原则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率 高于~~70%~~ ;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 本原则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资产负债 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如下: ......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满 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 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 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 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报股东大会~~ 批准。其中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如下: ......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 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经 董事会审议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报股东会批准。其中重大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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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 ~~50%~~ ,且超过 ~~5,000 万~~ 元;B、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产的 百分之五十 ,且超过 五千 万元;B、公 ~~30%。~~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 平、债务偿还能力、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有重大资金支出 红政策: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的现金分红政策: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80%;~~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到 百分之八十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40%;~~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到 百分之四十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20%;~~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到 百分之二十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 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性、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合理性、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充分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 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通过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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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交 股东会 审议。 ...... ...... ~~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 时,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网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 的问题,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股东的利益。 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二)若公司未达到前 ~~述第一百八十六~~ (二)若公司未达到前条规定的现金 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就公司 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就公司留存收益的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 说明,并提交 股东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 股东会 对利润 ~~实施~~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 ~~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年度 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 审议通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 个月内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二~~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 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 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 ~~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上限等。年度 ~~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 决议在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 红方案。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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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并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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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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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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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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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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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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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股东大会~~ 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 ~~,~~ ~~以专人送达~~ ~~、~~ ~~邮件~~ ~~、~~ ~~电子邮件~~ ~~、~~ ~~传真~~ ~~、~~ ~~电话、微信、公告及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 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之日为送达日 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 则以传真发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 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 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 回执之日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 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发出之次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电话通知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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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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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因此无效。 |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 ~~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主~~ ~~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信息,并保证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
删除条款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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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条件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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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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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 |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 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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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 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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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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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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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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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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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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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三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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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 ~~开始~~ 清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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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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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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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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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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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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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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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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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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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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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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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 删除 ~~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 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本条前款规定作 任何修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 决议通过的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办理变更登记。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会 ~~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占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 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 ,但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而具有关联关系。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 ~~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的规定, 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程的规定相抵触。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义时,以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海淀区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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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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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签名”、“签 字”,包括本人手写签名和经公司认可的且符 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性的电子 签名,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 子签名的情形除外。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签名”、“签字”,包括本人手写签 名和经公司认可的且符合《电子签名法》 规定条件的可靠性的电子签名,但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形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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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 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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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股东大会~~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存在个别用词微调,无实质性修订, 不再逐一列示。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