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54394_rns_2025-04-25_93ad66dc-ca40-480e-a7fa-7fbd361c547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 1 —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2 —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 3 —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 4 —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 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

见;

  • (六)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行为的专案审计;

  •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 5 —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 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 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 6 —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优秀或较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 门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公司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会计报表资料等证明

  • 材料的;

  •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 (六)打击报复向内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 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 7 —

==> picture [99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 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司内部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