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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ug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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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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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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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1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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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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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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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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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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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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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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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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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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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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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五)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第三章 特殊报备要求
第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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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 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 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 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 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形成决议。
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 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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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逃避报备或未及时向公司报备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针对公司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 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对外部单位人员,公司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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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小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获取信息时间 |
|---|---|---|---|---|---|
|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 |||||
|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 |||||
|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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