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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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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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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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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 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 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 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三条所列人员在公司 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 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 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 遗漏的。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 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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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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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4、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降低工资标准;
3、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4、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职责
1、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部门应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作人员在年 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范畴,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所报 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 的具体执行。
2、年报信息汇总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 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3、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1、信息报送部门或汇总部门发现报送信息重大差错,且使用这些信息将导 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 处理。
2、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 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处理。
3、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 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作出相应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低 工资标准”和“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4、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责 “ ” “ ” 任人 降低工作标准 、 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等处理外,公司还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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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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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
1、给予“警告”和“降低工资标准”责任追究的,由信息报送部门作出处理决
定。
2、给予“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责任追究的,如责任人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如责任人为上述 人员以外的人员,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办公室报公司主管 领导同意,通知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给予“赔偿经济损失”处理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 主管领导同意,通知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附则
1、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 照本制度执行。
-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负责解释并修订。
-
3、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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