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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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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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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18-092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配股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 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0 号)和配 股说明书的规定,公司以总股本 387,005,000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配售 3 股 的比例,向截止 2018 年 5 月 17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6,101,500 股,发行价格为 4.31 元/股。根据总体申购情况,最终确定配售 112,547,171 股,募集资金总额 485,078,307.01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417,782.09 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100.8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70,660,524.92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12,547,171.00 元,募集资金净额扣除股本后, 加上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100.87 元,共计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58,929,454.7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 信验字[2018]第 1-0006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 司、全资子公司郑州空港科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开立以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 本次配股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用 途 |
||||
|---|---|---|---|---|
|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号 | |
| 1 | 北京科锐配电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五棵松支行 |
200000101468 00022746992 |
补充流动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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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北京科锐配电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魏公村支行 |
102730000006 97212 |
补充流动资 金 |
|---|---|---|---|---|
| 3 | 郑州空港科锐电 力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110501883600 00001561 |
智能配电设 备制造项目 |
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经办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郑州空港科锐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经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经办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 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 绝划款,并通知丙方。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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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成云、梁彬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9、乙方不得擅自对本专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
-
如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本专户办理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 的,乙方应在对本专户采取相关措施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甲方 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 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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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后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 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备案后公告。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 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 毕前,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郑州空港科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智能配电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成云、梁彬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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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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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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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不得擅自对本专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 如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本专户办理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 的,乙方应在对本专户采取相关措施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甲方 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 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1、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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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 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备案后公告。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 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 毕前,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三、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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