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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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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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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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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李桂年、陈刚和曾鸣认为:

1、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配股符 合相关发行条件和资格,且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通过本次配股,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 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公司推进主营业务的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配股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科锐北方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新育先生按照发行价格认购股票,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 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5、公司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2017年配股方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配股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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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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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桂年、陈刚和曾鸣认为:公司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应对措 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相关事宜,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配股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桂年、陈刚和曾鸣认为:公司根据本次配股的需要,为确保 本次配股的顺利进行,聘请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法 律顾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聘请上述中介服务机构,并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李桂年、陈刚和曾鸣认为: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进一步 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得到保护;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 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 上市公司相关现金分红政策的最新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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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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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桂年 陈 刚 曾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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