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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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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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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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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 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公司债券 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 ”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集中 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 “ 超募资金 ”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 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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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深交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内容: 户中;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专户中;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 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及时通知保荐人; 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并抄送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并抄送保荐人; 户资料;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 专户资料; 任。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 责任。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须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 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 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件: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或者影 常进行;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十 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二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6 个月; 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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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 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 明确同意的意见。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 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本章下同。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 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易。 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应根据企 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应根 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 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以下先后顺 划的进行使用: 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 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求: (一)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 (一)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 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 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二) 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风险投资、不对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等高 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三) 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三) 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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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 动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 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独 立董事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的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 金使用说明应当对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 做出专门说明。 |
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 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 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 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 计划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说 明应当对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专门 说明。 |
|---|---|
| 增加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自原第三十 条起相应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 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 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 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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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 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 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 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 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 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 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 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 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 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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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结余资金, 如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则适用如下规定: (一)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且不超过 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 露。 |
第三十四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结余资金,如 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则适用如下规定: (一)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 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 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且不超过1亿元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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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或超过1亿 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三年;公司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满三年,但公司陷入危机 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经公司申请并经深 交所同意; 2、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 露。 |
(二)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 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 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或超过1亿元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三年;公司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满三年,但公司陷入危机或 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经公司申请并经深交所 同意; 2、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
|---|---|
| 第三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
第四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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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 2009 年度股 第五十一 条 本制度自 公司 2015 年第三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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