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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Mar 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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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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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0

-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10 002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3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24.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4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6,308,725.1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1,691,274.86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对上述募集 - 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0]第 1 004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0年3月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4058 2000 0181 9100 0878 22,截止 2010 年 2 月 22 日,专户余额 为 280,000,000.00 元。其中该专户中 103,000,000.00 元用于公司“配电自动化技术 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其余 177,000,000.00 元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 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103,000,000.00 元,开户日期 2010 年 2 月 23,账号为 193 8303 13959。公司承诺上述资金若不再以通知存款方式存 放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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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77,000,000.00元,开户日期2010年2月23日, 账号为193 8301 8234,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 得质押。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将存放于华夏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的超额募集资金从 专户中转出,存放于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不限于仅开立在华夏银行 北京魏公村支行。

2、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100 1045 3000 5301 1840,截止 2010 年 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321,691,274.86 元。其中该专户中 60,000,000.00 元用于公司“配网故障定位及自动化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26,000,000.00 元用于公司“变配电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其余 235,691,274.86 元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 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86,000,000.00 元,开户日期 2010 年 2 月 24,账号为 1100 1045 3000 4929 7189。公司承诺上述资金若不再以通知存 款方式存放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235,691,274.86元,开户日期2010年2月24日, 期限3个月,账号为1100 1045 3000 4928 1086。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将存放于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的超额募集资金从专 户中转出,存放于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不限于仅开立在建设银行北 京上地支行。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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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长风、刘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公司和 开户银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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