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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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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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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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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曾鸣)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16年度工作中, 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2016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 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6年度,公司召开了16次董事会和9次股东大会,本人任期内召开的12次 董事会本人均能亲自出席,召开的5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5次。公司在2016年度召 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在公司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听取 了有关人员的发言,对议案发表了个人意见,对董事会会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未提出异议。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本人认真听取了出席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发 言,根据需要对其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会议相关文件,履行了作为独立董 事的基本职责。
2016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16 | 16 | 16 |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曾鸣 | 12 | 12 | 0 | 0 | 否 |
2016年度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9 | 9 |
|---|---|---|---|
| 独立董事姓名 | 列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曾鸣 | 5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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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16 年 5 月 9 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 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 法,聘任程序合法,申威先生、安志钢先生、王建先生、朱明先生、袁钦成先生、 郭文亮先生和李金明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 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 意。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 意续聘申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续聘安志钢先生、王建先生、朱明先生和袁 钦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续聘安志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续聘李 金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 2、关于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产业基金, 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专业 性。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风险投 资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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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5月19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
如下独立意见:
- 1、关于合资设立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 公司合资设立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回避 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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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但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2016年6月28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 1、关于投资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提 高公司对外投资的专业性。公司本次参与认购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
(四)2016年7月5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 下独立意见:
- 1、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武汉科锐本次股份改制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不会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同意其进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2、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武汉科锐本次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的独立上市地 位和持续盈利能力,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挂牌新三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其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会产生一 定的积极的影响,同意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五)2016年8月3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 下独立意见:
- 1、关于投资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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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海南中电智 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其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投资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强公司开展管电业务 的能力,同意该项投资事项,但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2016年8月25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与关联方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之间发生了小额关联交易。
-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实际发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不存在对外 担保、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3、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
(七)2016年11月25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 1、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候选人桂亚骁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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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桂亚骁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 事的条件,董事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补 选桂亚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经营发展及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经营范围、 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增 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并同意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但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合资成立安徽科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蚌埠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关联方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安徽科锐能源服务有 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4、关于转让子公司郑州祥和科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转让子公司郑州祥和科锐环保设备有限公 司的股权给其管理人员,有助于促进管理人员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进一 步优化整合公司资源。本次股权转让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中小投资 者利益,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 5、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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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人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认 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八)2016年12月23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以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各项 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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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5)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本人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 24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937 万股,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16年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16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及时制订和修订公司治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加强绩效考核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本人着重从电力改革、新能 源、电力服务行业等专业角度,对公司如何把握电力改革的发展机遇,提升行业 竞争力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努力实现发展目标。
2、在2016年日常工作中,本人主动问询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计划、董 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报告期内,认真组织并参加委员会会议,审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资料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将相关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继续注重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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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的认 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落实;通过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的 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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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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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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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曾鸣
Email:[email protected]
以上是本人在2016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7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 勤勉的精神,谨慎、独立、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 人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在增强盈利能力的同时, 使公司更加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特此报告,谢谢!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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