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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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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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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138】号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 年5 月12 日下午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创业 路8 号3 号楼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曲凯律师、梁清华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4 年4 月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 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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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 人,代表公司股份129,782,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9.4570%。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 权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201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5、《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7、《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8、《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9、2013 年和201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10、2014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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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续聘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收购北京博实旺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临 时提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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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曲 凯 梁清华

2014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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