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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reative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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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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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137 号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3 年5 月17 日上午9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 8 号3 号楼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文武律师、史旭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3 年4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 于2013 年5 月17 日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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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29,78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9.46%。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 权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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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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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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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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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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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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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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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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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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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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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续聘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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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选举张新育、 杨多木、韩明、安志钢、何大海、王予省、曾嵘、张志学、支晓强九名董事组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其中曾嵘、张志学、支晓强为独立董事。该议案表决时采用 累积投票制度。
12、《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议案》,选举苗丽萍、 陈颖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该议案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本次会议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临 时提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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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文武 史 旭
2013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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