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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ul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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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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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性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不存在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 施、授予与调整( 2015 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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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每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因此,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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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成 栋: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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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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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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