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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an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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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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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 年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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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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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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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或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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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务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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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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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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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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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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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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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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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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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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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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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 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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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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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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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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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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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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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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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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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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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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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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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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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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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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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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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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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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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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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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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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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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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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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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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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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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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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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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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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