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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pas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5

May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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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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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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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16-21 层( 100020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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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12 号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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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30 日 15 时 00 分,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 42 号院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1 单元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冷晓翔先生 (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 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指南 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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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聘请的律师;

  2.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04 人,代表股份合计 265,616,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836%。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44,408,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39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6人,代表股份21,208,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8%。

  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96人,代表股份21,208,29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8%。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 投票596人,代表股份21,208,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 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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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2.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 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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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弃权
1.00《关于延长公司 现场投票情况 244,408,663 - -
网络投票情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20,230,185 655,103 323,010
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合计 264,638,848 655,103 323,010
其中:中小投
者表决情况 20,230,185 655,103 323,01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2.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244,408,663 - -
网络投票情况 20,243,510 638,078 326,710
合计 264,652,173 638,078 326,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0,243,510 638,078 326,710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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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袁华之 经办律师: 韩 光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邹晓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