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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pas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5
Feb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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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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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2025-017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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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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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14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2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 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 42 号院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1 单
元 5 层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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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的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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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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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顿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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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29 人,代表股份 197,758,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2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77,423,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003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17 人,代表股份 20,334,8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20 人,代表股份 25,694,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7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7,61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 反对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弃权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40%。
2.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7,613,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 反对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64%。
3.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7,61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 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64%。
4. 审议通过《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97,61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7%; 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弃权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59%。
5. 审议通过《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97,63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 反对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7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8%;反对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
6.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7,61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7%; 反对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5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4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9%;反对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8%;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7.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97,296,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1%; 反对41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5%;弃权 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32,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0%;反对41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3%;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8%。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191,163,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
反对1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 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77%。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91,07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7%; 反对37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 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63,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11%;反对37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8%;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91,08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2%; 反对377,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弃权 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6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20%;反对377,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6%;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91,0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 反对379,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弃权 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63,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3%;反对379,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7%;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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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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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韩光、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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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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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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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