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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pas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16, 2022
55772_rns_2022-03-16_40912a1c-0fcb-401a-bbf9-a60d86b40115.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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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相关规定的说明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网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信证券”)重整投资人,拟向网信证券管理人 支付现金15亿元用于清偿网信证券债务,并在重整完成后持有网信证券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分 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板重组审核 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 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与网信证券均属于金融业,且公司与网 信证券在开发目标客户群体方面存在高度协同性,因此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收购。 本次重组满足《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 相关要求。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参与网信证券重整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 审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 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因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因此 本次交易不存在《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 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