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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pas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Oct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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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大成证字[2016]第189-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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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07 ) 7/F, Building D,Parkview Green FangCaoDi,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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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大成证字[2016]第189-1-5 号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 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 法律意见 书 ”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称 “ 反馈意见 ” )。本所 律师根据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的声明、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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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题七:(1)2017年1-6月发行人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为187.08万元,较 2016年收入2,799.65万元大幅下降,请定量分析原因。发行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保险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资质,是否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佣金等 违规行为,请发行人说明,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发行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保险经纪业务从业人员 资质,是否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佣金等违规行为,请发行人说明,并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发行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相关人员具备保险经纪业务任职、从业资格 (1)指南针保险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指南针保险经纪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通过了资格考试取得了由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并已在中国保监 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高管人员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陈宽余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5.12.24
钟漫求 副总经理 2015.12.24
朱 莹 副总经理 2016.02.16

(2)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保险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015年4月24修订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了保险经纪 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自此,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不再需要经过核准 取得保险经纪的从业资质,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指南针保险经纪成立于保险法修 订之后,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指南针保险经纪的保险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无需经 过核准取得从业资质。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10月31日,指南针保险的保险经纪执业人员 共计112名,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保险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管 理。发行人已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职业 登记并进行公示。此外,为确保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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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行人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规范从业人员入职管理,并进行入职培训 及定期培训,保证保险经纪业务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指南针保险经纪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保险监管部 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发行人已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 息系统进行职业登记,并规范从业人员入职管理和培训,确保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具备从业素质。

2、发行人保险经纪业务合法开展,不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佣金等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险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佣金等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与投保客户之间无任何直接的资 金往来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的保险经纪业务是发行 人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经纪合作协议,在金融信息软件产品界面中嵌套保 险产品页面向自有用户进行保险产品广告宣传,发行人客服人员在获取客户投保 确认信息后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信息,保险公司生成正式保单向客户邮寄(包括 电子保单发送给客户),客户通过银行转账向保险公司支付保单款项,保险公司 按照保险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发行人支付保险经纪费。因此,在保险经纪 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与投保客户之间无任何直接资金往来行为。

(2)发行人建立相关业务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经 纪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注重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品行及专业能力 的培训;发行人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发行人的各项财务活动均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进行,能够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与投保客户之间 无任何直接资金往来行为,发行人建立相关业务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 发生,发行人不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佣金等违规行为。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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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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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负 责 人: 彭雪峰 韩 光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王 隽 陈 晖经办律师:邹晓东-----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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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二零一七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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