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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ens New Materi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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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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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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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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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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