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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ens New Material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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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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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2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董事长熊海涛女士提交的关于辞去董事长职务的申请报告、副董事长、总经理王 子平先生提交的关于辞去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申请报告,熊海涛女士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辞任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王子平先生因公 司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辞任后将继续担任公司 董事。熊海涛女士、王子平先生的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熊海涛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通过公司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诚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122,468,627 股;王子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10,581 股,同时 持有公司股东青岛高盟投资有限公司20%的股权,青岛高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股份22,546,982 股。熊海涛女士、王子平先生将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 年7 月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决定选举董事王子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宁红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届董事会届满;决定聘任陈登雨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王子平先生、宁红涛先生、陈登雨先生简历如下:
王子平 先生:汉族,出生于1969 年8 月,中国国籍,工程师。1994 年毕 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应用化学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1994 年-1999 年供职于城建 天宁消防有限公司。1999 年参与创建北京高盟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前身),2006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王子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10,581 股,同时持有公司股东 青岛高盟投资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为青岛高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除 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 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宁红涛 先生:汉族,出生于1973 年10 月,中国国籍,正高级经济师。现 任公司董事、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9 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管理学硕士学位。2000 年-2020 年供职于金 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2 项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各种刊物、杂志上发表 10 余篇文章。任中国再生塑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常务副理事长、清远市第七届 人大代表、清远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副主席等职务。
截至目前,宁红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在公司控股股东高金技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裁,除此之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 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
陈登雨 先生:汉族,出生于1983 年7 月,中国国籍,工程师。2005 年毕 业于南京理工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5 年至2021 年 供职于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营销部长。
截至目前,陈登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5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 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7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