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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ens New Material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ug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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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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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 告期内(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6 月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 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0 万平米太阳能电池背板”实施主体由拟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南通尤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南通高 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属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更,未改变超募资金的 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此 次变更是公司基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超募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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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确保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推进,是一种必要的、可行的 调整。同意公司本次对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三、 关于公司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认为:本次 使用超募资金3000 万元实施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要求。公 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产品 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项目与公司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的计划安排。
独立董事: 汪旭光 张国有 刘晓榛
20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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