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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omens New Material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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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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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盟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高盟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98 号”文核准,高盟新材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8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8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586,38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2,318,905.34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534,065,094.66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1】第 3-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高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为: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年产2.2万吨复合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 22,200 22,200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800 2,800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基本情况

由于高盟新材在销售回款中收取一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除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进行原材料采购外,公司结余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通过银行贴现、持有到期 才能转换为银行存款,这样势必会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上市后,需支 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工程、设备采购款金额较大,按照商业惯例供应商可 以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为了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减少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使用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高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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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工程款及设备款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议 案》,决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盟新材将通过建立健全相应内 控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申请和审批手续,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高盟新 材配套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工程设备部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洽谈 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并签订相关协议;

2、工程设备部填制付款申请单提交财务部门,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 汇票,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安排支付;

3、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办理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

4、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每月结束后报 保荐代表人审核,若当月累计金额每达 1,000 万元而未到月末时,公司将及时提 交保荐代表人审核;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提报 书面置换申请;

5、经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公司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 1、高盟新材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 金,系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不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2、针对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已经高盟新材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另外,高盟新材相应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 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3、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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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财务成本,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综上所述,高盟新材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银行票据 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海通证券同意高盟新材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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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迎辰 姜诚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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