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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hieftain Control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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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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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 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六条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所在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 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根据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要求发布股东会补充通知,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所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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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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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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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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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但是不得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并讨论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作为单独的议案提请股东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及聘请的律师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作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网
络或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七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 进行公证。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会的信息披露和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 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六十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发布。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如独立董事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信息,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按规定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就前次 股东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专项报告, 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