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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hieftain Control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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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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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 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 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议、重大 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 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 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 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包括: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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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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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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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
(三)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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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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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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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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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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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5、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6、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
-
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
11、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12、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
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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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7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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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
散;
-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
-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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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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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利润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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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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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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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净资产为负。
-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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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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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 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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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 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 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 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 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 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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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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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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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 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部。
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
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与所报告信 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二)部门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 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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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 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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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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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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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 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 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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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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