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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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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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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 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具有 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出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公司内控监察审计部兼任审计工作 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秘处负责协 助其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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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外部审 计机构报酬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监督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执行情况;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发表意见;
(六)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其真实 性、准确性;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财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资产收 购、出售及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 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 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 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经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 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 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 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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