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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y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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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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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境内A股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 券回购业务;

(二)可转换债券投资;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五)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证券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证券投资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 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证 券投资户以及资金帐户。

第七条 报告期末,公司管理层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 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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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 益情况;

  •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 投资的比例;

  •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

  • (拟)采取的措施;

  • (五)其他情况。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独立董事应当就投 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投资事项如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渠道进行 投票。

第三章 证券投资内部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经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报告, 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负责人审签。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 资金安全。

第四章 证券投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部、财务资金部等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 资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监察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定期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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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监察审计部核实的基础 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 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三)保荐人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 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

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 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时,应以临 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 (一)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公司应分种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衍生品持仓数量、合约 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本期净资产的比例;

  • (二)已投资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 (三)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法律风险等;

  • (四)已投资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 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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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六)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证券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部、财务资金部、监察审计部为证券投资的相关责任部门,

各责任部门在相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 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6日起实施,原《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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