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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y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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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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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 财务活动的审计与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 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 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促使各有关 部门、单位和人员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公司规章制度,促 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通过 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形式,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为监察审计机构,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业务水平、能胜任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监察审计部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通过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人员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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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

  • 1、每年至少两次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

  • 报;

  • 2、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审计报告和意见书的执行,

  • 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3、为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4、对成绩显著的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依法审计。应 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设障或打击报复。对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行 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 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 1、公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工作;

  • 2、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 3、公司的融资、扩股、经济担保事项;

  •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 5、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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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含更改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 7、公司招投标、经济合同执行情况;

  • 8、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 9、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

  • 案审计;

  • 10、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离任经理

  • 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 11、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 12、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 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察审计部编制的年度行

政办公费用预算由审计委员会审批并执行。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 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的职权:

  •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 算、财务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 2、审核凭证和账簿,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 3、参加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审计事项、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

  •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

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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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 6、对阻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账册的行为,经董事会审计

  • 委员会批准,有采取临时措施、封存资料和账册的权利;

7、提出审计整改要求,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 财务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意见;

8、核查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9、指导、支持下属子公司审计、稽核部门开展各自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10、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并负责 编写《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参与内控手册的修订。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检查资产的变动情况;

  • 2、评价或确认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效果;

  • 3、检查由本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控股的经济实体(子公司)的经营状况

  • 和财务收支情况;

  • 4、审查所投资项目的收支情况;

  • 5、其他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拟定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董事会及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及其他舞弊等专项审计工 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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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部门或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 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和建议。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工作底稿,把控审计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第十七条 审计结束后,提交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 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构,逾期未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监察审计部应制作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书,分别和被审计单位、科技集团管理层沟通,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并每 年至少2 次报审计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报 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审计机构在收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结论意见给予答复。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机 构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可对其认定的重要事项进行后续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档案 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反舞弊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公司业务运营,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在公司内形 “ ” 一 成 弘扬正气、打击歪风 的优良企业文化,防止 切在公司任职期间有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监察审计部设立专门接受投诉和 举报的电话、邮箱来处理相关事项。具体电话、邮箱地址参见《中关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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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技内部举报制度及奖励办法》。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2 年5 月16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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