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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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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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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2
-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3
-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4-5
-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5-9
- 第五章 附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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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中关村 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 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 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 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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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 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二)合法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虚假或过度宣传可能造 成的误导。
(四)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接待或 推广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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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在全面深 入细致的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公司接待与推广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公司 的接待与推广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有关公司的接待与 推广的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具体实施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具体策划和组织各 类接待和推广工作;
(三)以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 以及接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沟通和联系,及时回复询问,提高投资这对公司的关注;
(四)密切关注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
(五)开展有利于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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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所处的行业、产品、技术、 管理、研发、市场、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 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及心理承受能力;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和 推广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8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 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 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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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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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 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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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 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活动参加人员的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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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 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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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O 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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