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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pr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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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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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 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选择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报 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 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换 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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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搜寻董事、独立董事的合格人选;负责面向社 会招聘、选拔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将上述人选向董事会提名。 第十二条 对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 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 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由监事会在董事会召开二 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 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 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由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门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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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长、总裁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提名委员会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提供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拟任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审查报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详细资 料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二十日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 印发各董事。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将审查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三十日前反 馈给提名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 议通知;提名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多数出席方可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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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人可以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 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 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 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 文件。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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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由董事会制订并修
改。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O 七年四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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