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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pr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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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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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方案和考 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酬金,包括 年薪、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本细则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所称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特邀委员三名,由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至少包括人力资源总监),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但不 具备表决权。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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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丧失委员任职 资格。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行业内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 水平制订公司薪酬政策。
第十二条 审查薪酬计划;拟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制定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审查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评价体系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 事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 况。
第十六条 负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考核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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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 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体现 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 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考 核程序:
(一)董事本人采用写实的手法,撰写述职报告,向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述职。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采用写实的手法,撰写述职报 告,在公司办公会议公开述职,并将述职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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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五日 发出会议通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当提前 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出席方可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长、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 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 对两种。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通过。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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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 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 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 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 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 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由董事会制订并修
改。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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