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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y 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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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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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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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 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 有监事。
第六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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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七条 :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 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但 因其他原因去职的除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由股东代表或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九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产生或更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连续二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 使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 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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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 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 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 绝、推诿或阻挠。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 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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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的监 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 监事会设会议召集人一名,该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应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
3 、事由及议题;
-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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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及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述监事会职责,会议讨 论的议案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时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 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代表应认真对提交的 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 己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的决议须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 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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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 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 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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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OO 二 二年五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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