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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y 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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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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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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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 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确保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 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本规则负责召集,董事长负责主 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 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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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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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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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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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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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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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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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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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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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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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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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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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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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时;
-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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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 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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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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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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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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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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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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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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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 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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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 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主持。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股东不得干扰股东大会 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 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 ,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 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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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 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因特 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 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参会股东需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登记时间及方式进行登记,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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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 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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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如果股东在委托书上不注明具体指示,公司可以认定其 为全权委托,股东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大会审 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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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 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 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 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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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 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
- (三)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提议股 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 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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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 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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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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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 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 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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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 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 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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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 则第十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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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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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 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 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 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 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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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 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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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 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新提 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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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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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 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 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 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 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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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 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的前十五天通知。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 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审核。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 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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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 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果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 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 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 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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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 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 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 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议事和决议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 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 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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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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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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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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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 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对每一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 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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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 选董事。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 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 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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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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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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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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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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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 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 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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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 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 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决议公告。
第五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 明。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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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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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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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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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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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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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 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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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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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 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 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OO 二 二年五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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