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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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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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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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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 或“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计划于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拟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 偿还控股股东国美控股借款本金、偿还中关村建设非经营性占款、偿 还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的欠款、偿还子公司四环医药私募债、与军科院 毒物药物研究所共建药物代谢平台、盐酸苯环壬酯片和盐酸纳曲酮片 增加新适应症项目、收购山东华素少数股东权益、山东华素原料药及 固体口服制剂生产线建设、华素制药品牌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进行自 查,认为业已符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具 体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126 条之规定。
- 2、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格不低 第 0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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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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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127 条之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没有违反《证券法》第10 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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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10 名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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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37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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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发行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根据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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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的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但发行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的90%,符合《管理办法》第38 条第1 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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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国美控股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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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38 条第2 款之规定。
二、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10 条,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的数 额和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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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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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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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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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会从事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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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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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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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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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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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且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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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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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39 条,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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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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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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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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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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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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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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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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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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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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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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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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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管理办法》 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O 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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