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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p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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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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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5-01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三次临 时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2015 年 4 月 17 日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 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认真研究,形 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与华夏药业合作项目付款条件的议案》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为能更好的整合资源,争取各方利益最大化,董事会同意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华夏药业或甲方)、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素制药或乙 方)、山东华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素或丙方)三方达成《项目合作 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拟调整合作方式,华夏药业将其目前持 有的山东华素的 2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华素制药。同时变更药品 生产技术转让款及商标转让款的付款条件,华夏药业实际控制人夏春亭作为《补充 协议》的保证人,协议条款具体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目标股权以 1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转让 给乙方,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系列从合同约定,丙方尚需支付甲方药品生产技 术转让款 6000 万元及商标转让款 1500 万元共计 7500 万元。三方现同意《项目合 作协议》及系列从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的条款按以下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具体支付 方式为:经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个工作 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合计 5000 万元;目标药品取得再注册批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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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 1000 万元;余款 1500 万元待完成目标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全部法律手续(即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及《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协议》中约定的标准)后 30 日内丙方向甲方付清。
3、关于丙方承租的甲方厂房车间,双方一致同意租赁协议有效期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租金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标准履行,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租金共计 4314710.6 元。 甲方及保证人需保证丙方在合同期内承租甲方厂房、车间,并使用该厂房、车间正 常生产,不得中止、解除合同或阻碍生产,否则视为根本违约,按照《项目合作协 议》中根本违约的规定执行。
4、目前丙方的首期出资为 7500 万元,目标股权转让后,丙方是否增资以及增 资方案与甲方再无关系。本协议生效后,鉴于条款中所述的合同或协议中有关丙方 增资的所有条款或内容均自动废止,甲、乙、丙各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将药品生产技术资料全部交付给丙方,关于药品的有 效性、合法性更新维护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应积极取得目标药品再注册批件, 配合促使丙方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丙方厂房通过 GMP 认证,加快目标药品转让登 记进度,完成目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若因甲方原因目标药品无法转让给乙方,按 照《项目合作协议》中的根本违约的规定执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非因甲方原 因造成无法转让的,甲方免责。
6、丙方仍需继续以甲方名义生产销售目标药品,直至目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全部法律法规手续完成。甲方承诺在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目标药品生产、销售,租 用甲方厂房车间期间,不对丙方的生产经营设置任何障碍,保证目标药品的正常生 产销售,保证丙方经营活动的独立性。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是丙方的股 东,甲方不再参与目标药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乙、丙方承诺若因丙方以甲方名义 生产销售目标药品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丙方全部承担。
7、 甲方同意按照附件中的工作计划配合丙方完成相关生产技术转让及目标药 品批准文号获得工作。
8、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全部批准后生效。鉴于条款中所列合同或协议与 本协议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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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协议》尚未签署,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 行通知。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 《制度管理办法》,董事会同意对《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文进行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条目 | 内容 | 条目 | 内容 | 修订依据 |
| 第二章第五条 | 至少每半年一 | 第二章 | 至少每季度一次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
| 次研究、部署和检查 | 第五条 | 研究、部署和检查审 |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 |
| 审计工作,听取审计 | 计工作,听取审计机 | (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 | ||
| 机构的工作汇报; | 构的工作汇报; | 指引)第八章第七节8.7.3 | ||
|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 | ||||
| 或者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 ||||
|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 ||||
|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 | ||||
|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内容 | ||||
| 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 | ||||
| 第四章第十三 | 内部审计的内 | 第四章 | 监察审计部对公 | 根据指引第八章第七节 |
| 条 | 容包括: | 第十三 | 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 8.7.3"(二)对本公司各内部 |
| 条 |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 |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 ||
| 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 |||
|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 |||
|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 |||
| 性、合规性、真实性 |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 |||
|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 |||
| 内 部 审 计的 内 容 包 |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 |||
| 括: |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 |||
| 息等。"的内容对原有制度进 | ||||
| 行修订。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条目 | 内容 | 条目 | 内容 | 修订依据 |
| 第五章第十六条 |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工作底稿,把控审计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 第五章第十六条 |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工作底稿,把控审计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 根据指引第八章第七节8.7.3"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的内容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 |
| 第五章第十八条 | 审计工作结束后,监察审计部应制作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分别和被审计单位、科技集团管理层沟通,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并每年至少2次报审计委员会审查。 | 第五章第十八条 | 审 计 工 作 结 束后,监察审计部应制作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分别和被审计单位、科技集团管理层沟通,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并每季度至少1次报审计委员会审查。 | 根据指引第八章第七节8.7.3"(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内容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条目 | 内容 | 条目 | 内容 | 修订依据 |
|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档案应至少保存十年。 |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按照审计项目归集整理。归档内容包括:相关的文件报批单、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此外涉及整改工作的还应包括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以及整改审计资料等。审计档案应至少保存十年。 | 根据指引第八章第七节8.7.7"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的内容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 |
| 第二章第七条 |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设障或打击报复。对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章第七条 |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设障或打击报复。对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公司无权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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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条目 | 内容 | 条目 | 内容 | 修订依据 |
| 第三章第十条 | 监察审计部在 | 第三章 | 监察审计部在自 | 公司相关授权中已有规 |
| 自身审计力量不足 | 第十条 | 身审计力量不足时, | 定,按授权执行,对原有制度 | |
| 时,向审计委员会提 |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 | 进行修订。 | ||
| 出申请,审计委员会 | 请,审计委员会认为 | |||
| 认为必要时,可以聘 | 必要时,可以聘请公 | |||
| 请公司外部审计机 | 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 | |||
| 构或其他独立专业 | 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 | |||
| 审计机构协助工作, | 协助工作,由此发生 | |||
|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公司承担。监察审计 | 监察审计部编制的本 | |||
| 部编制的年度行政 | 部门年度行政办公费 | |||
| 办公费用预算由审 | 用预算公司授权进行 | |||
| 计委员会审批并执 | 审批并执行。 | |||
| 行。 | ||||
| 第三章第十二 | 10、负责组织公 | 第三章 | ————(删除) | 该内容为内控部门职责 |
| 条第10 | 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 第十二 | ||
| 款 | 开展内控自我评价 | 条第 | ||
| 工作,并负责编写 | 10款 | |||
| 《内控自我评价报 | ||||
| 告》,参与内控手册 | ||||
| 的修订。 | ||||
| 附则 第 | 本制度自公司 | 附则 | 本制度自2015 | |
| 二十五条 |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 第二十 | 年4月21日起实施, | |
| 日起实施。 | 五条 | 原《内部审计制度》 | ||
| 废止。 | ||||
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