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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Aug 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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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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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2002-08-24 06:3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北京翠宫饭店召开。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
,代表股份297,00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105%,会议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94,003,300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98.9899%,3,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由于董事会人数由十三名增补至十五名,现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如下:
第一百二十七条原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
长一名。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2、关于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由
十三名增补至十五名。经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
法对增补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逐项表决,选举段永基先生、刘哲生先生为本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段永基先生,(297,003,300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刘哲生先生,(297,003,300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94,003,300股同意,占出席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99%,3,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由于董事会人数由
十三名增补至十五名,现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第六条原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八月廿三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张圣怀出席
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
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
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23日在
北京市翠宫饭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振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2970033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44.0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其中,董事增选适用了累计投票制的表决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张圣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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