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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Nov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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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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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京都评报字(2007)第 054 号 共 1 册

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9 月 25 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书4
一、 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
二、 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4
三、 评估目的7
四、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7
五、 价值类型和定义7
六、 评估基准日8
七、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8
八、 评估依据9
九、 评估方法10
十、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1
十一、评估结论12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13
十三、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14
十四、评估报告书法律效力14
十五、评估报告日15
备查文件1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京都评报字 (2007)第 054号

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接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的委托,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规 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派出评估项目组,于 2007 年 9 月 18 日至 9 月 25 日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

评估目的是中关村科技拟将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第六层房地产进行转让,需对这 部分资产进行评估,为公司决策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基准日为 2007 年 6 月 30 日。

根据被委估资产的实际情况,本项目具体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

本次评估适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在中关村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京都公司依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 定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对中关村科技拟转让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查询、资 料收集等,并依据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资料,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作出了客观的反映。

根据上述工作,经评估,委估资产在继续使用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 为 20,927.63 万元,比账面净值 8,929.64 万元,增值 11,997.99 万元,增值率 134.36%。 本项目资产评估值增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1) 由于该项目建成时间较早,而北京市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因 此形成较大评估增值。

(2) 该资产在企业存货中反映,账面值中仅归集了房地产取得及开发成本,而评 估中考虑了房地产取得和开发成本的合理利润,因此造成增值。

本评估结论建立在一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上,评估机构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说明、评估假设和限定对评估结论及交易定价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书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 2007 年 6 月 30 日至 2008 年 6 月 29 日。

本评估报告专为委托方及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而作;未经委托方和我们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报告书。除依据法律 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 评估报告书全文。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蒋建英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王 睿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胡 智

2007 年 9 月 25 日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京都评报字 (2007)第 054号

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接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 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派出评估 项目组,于2007年9月18日至9月25日对中关村科技的委估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京 都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 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07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公允价值作出了客观的反映。现 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均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报告使用者有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报告使用人包 括证券行业监管部门、资产评估行业主管协会等审核部门。

二、 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均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名 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2 号

注册资本:67484.69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许钟民

单位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高薪技术和产品的开发、销售;科技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各类工业、

民用、能源、交通、市政、地铁、城市铁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设 计;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购销金属材 料、木材、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

经营期限: 长期

  1. 历史沿革

中关村科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1999]79 号文批准,由北京住宅开 发建设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 心(现更名为: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联想集 团控股公司(现更名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现更名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已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公司总股 本为 30000 万股;公司成立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9]55 号文批准。向北京 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18742.347 万股,定向增发后总股本为 48742.347 万股;中关村科技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34 号文核准,公司发起人股东北京 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因定向增发 而持有的 18742.347 万股与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 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的 18742.347 万股琼民源股份 1:1 的比例等量置换。股份置换 后,原琼民源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18742.347 万股中关村科技公司股份。上述股份于 1999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 97 号文核准,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6-18 日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742.347 万股,并于 1999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 年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中关村股份 18564.4133 万股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中关村股份 1100.00 万股; 广东粤文音像实业有限公司受让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中关村股份 5061.352 万股;海源控股有限公司受让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中关村股份 3374.2347 万股,12 月 29 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北 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第 一大股东,广东粤文音像实业有限公司、海源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

东和第三大股东。

3.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3.1 中关村科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3.2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较高,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和租入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 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 质性降低,则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当期费用。

除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北京四环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主要生产设备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外,本公司采用年限平均 法计提折旧。本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 计残值(预计净残值率为 3%),本公司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寿命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30-40 3.23-2.43%
机器设备 年4-14 24.25-6.93%
运输设备 年6-12 16.17-8.08%
其他设备 年4-12 24.25-8.08%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年10 10%

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 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则按照固 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本公司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 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 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3.3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关村科技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3.4 税项(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33%

三、 评估目的

根据中关村科技董事会2007年会议决议以及与京都评估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 书,公司拟将持有的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第六层房地产进行转让,需对该项资产的 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为公司决策提供价值参考。

四、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是中关村科技拟转让的房地产-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第六层。

具体评估对象为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第六层,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委估建筑面积 7897.22 平方米,该层用途为商业。该资产在企业存货-开发成本科 目中,账面值 89,296,393.65 元。

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项目位于中关村核心地区,南临中科大厦,西临中关村大街, 与海龙大厦、太平洋科技发展中心隔街相望,占地面积 13004.39 平方米,公司拥有 的建筑面积 116,002.21 平方米。建筑物为地下四层,地上二十二层,建筑总高度约 92.4 米。是集科技会展、科技产品交易、商贸办公、餐饮、娱乐、购物为一体的综合 性智能建筑。

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范围一致;评估对象以中关村科技 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内容为准。

五、 价值类型和定义

本评估项目适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 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报告所称"评估值",是京都公司按照所约定的评估对象在本报告之评估假设和 限制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实施本评估目的提供服务而提出的 评估意见。

六、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7年6月30日。

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根据中关村科技拟转让房地 产的总体安排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

此次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1. 委估资产在未来生产经营中能够正常使用下去,现有资产仍将被用于产生未来 现金流;各主要配套设施满足未来经营需要;房屋主体寿命年限能满足经营所需。

  2. 假设近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 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 变化。

  3. 未考虑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的影响。

  4. 未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5.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对即使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 殊的交易方式等影响评估价值的非正常因素没有考虑,且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它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 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假设和限制条件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

时,评估结论一般不成立,评估报告则会失效。

八、 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是在遵守国家现有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公允的评估 依据、计价标准、评估参考资料的前提下进行的。

1. 行为依据

(1) 中关村科技董事会决议;

(2) 京都公司与中关村科技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 法规依据

(1) 参照国务院1991年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施行细则》;

(3)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 资办发[1996]23号);

(4) 参照200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 干问题的规定》;

(5) 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

  • (6)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 (7)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 (8)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3) 1999年《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
  • (14)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局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有关企业财务、会计、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3. 产权依据

(1) 被评估企业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2) 项目批复等文件;

(3) 相关项目规划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天津市变更土地登记 调查、审批表》等。

4. 取价依据

(1)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 (2)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3)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工程结算审计等合同;
  • (4)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部分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关资料;
  • (5)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等;
  • (6)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5月19日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 (7) 房地产类上市公司资料信息;

(8) 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中关村地区房地产租售市场价格信息及现场勘察记录等 资料;

(9) 财政部财产评估司主编的《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

(10)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11) 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12) 互联网上北京市房地产网站收集的中关村地区同类物业商业租金、房地产销 售价格、其他询价资料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参考资料。

九、 评估方法

根据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具体方法选用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 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 值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的具体步骤如下:

调查收集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相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资料;

根据收集到的市场资料进行分析筛选,选择相似参照物确定为比较交易案例;

将比较交易案例与委估对象进行比较,确定修正系数;

进行市场交易情况修正、期日修正、区域、个别因素修正;

求取比准价格;

确定委估对象房地产总价值。

十、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于 2007 年 9 月 18 日开始进行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和现场评定估算、汇 总分析工作,于 2006 年 9 月 25 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接受委托阶段

京都公司接受中关村科技委托,对委估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目的、评估 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范围等内容拟定了评估工作方案。

(三)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接受委托后,评估人员开始指导中关村科技进行资产清查,收集准备资产评估所 需资料。

(四)评定估算工作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及评定估算工作,对委 托评估的资产履行了下列勘估程序:

  1. 收集财产清册和各项财务、经营、销售资料,指导企业相关的财务与资产管理 人员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调查表"及其 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细致准确的登记填报,对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和反 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

  2. 根据财产清册到现场对资产状况进行实地察看、核实,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 了解资产的运营、管理状况,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及图纸,了解涉及评估范围

内具体对象的详细状况。然后,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列不全、资产 项目不明确现象,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情 况;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根据现场实地勘察结果,进一步完善资产评 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符。

  1. 核实产权证明文件,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的产权进行调查,以确认做到权属 清晰。

  2. 根据已经获取的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及调整。

  3. 根据具体评估方法收集、计算各项参数,同时撰写评估技术说明和评估报告。

  4. 在评定估算过程中,要求所有评估人员统一方法和标准,并对评估明细表、工 作底稿、评估说明进行自检和互检。

(五)评估汇总阶段

  1. 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形成 最终评估结论;

  2. 撰写评估说明及评估报告书;

  3. 进行三级复核,补充、修改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

(六)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将评估报告书初稿提交委托方等有关人员讨论,协商有关问题。对评估报告书再 补充、修改,在此基础上产生评估报告书正式报告,提交委托方。

十一、 评估结论

(一)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 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委托方 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 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具有对 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故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 证,提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意。

依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等规定,评估人员在估 价现场适当地关注了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情况,搜集和核对了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证明 文件,调查了与权属相关的事项。

我们关注到以下事项:

1、估价对象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出租给北京天宏之都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现 更名为北京五六七文化用品城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估价对象连同该物业其它部分楼层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设定了抵押,抵押合 同书编号中银司协字(2004)第 145 号,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期 限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二)评估结论

根据上述工作,经评估,委估资产在继续使用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 为 20,927.63 万元,比账面净值 8,929.64 万元,增值 11,997.99 万元,增值率 134.36%, 评估结论详见评估明细表。

本项目资产评估值增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1) 由于该项目建成时间较早,而北京市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因 此形成较大评估增值。

(2) 该资产在企业存货中反映,账面值中仅归集了房地产取得及开发成本,而评 估中考虑了房地产取得及开发成本的合理利润,因此造成增值。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 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由中关村科技、中关村科技管理层和其他人员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 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中关村科技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对中关村科技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或在评估 现场勘查中未予明示且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

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本评估报告未考虑委托方委托评估范围以外的权益或义务,如或有收益、或 有(账外)资产及或有负债。

3.估价对象连同该物业其它部分楼层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设定了抵押,抵押合 同书编号中银司协字(2004)第 145 号,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期 限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估价对象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出租给北京天宏之都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现 更名为北京五六七文化用品城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长期租约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因解除长期 租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5.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6.本次评估未考虑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所涉及的相关负债的影响。

7.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转让行为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的影响。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法律权属说明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和交易定价所 产生的影响。

十三、 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如发生变化,应根据该类资产原评 估方法进行计价,并对资产进行相应的增减调整。若因为特殊原因,资产价格标准发 生变化,对资产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提出要求,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十四、 评估报告书法律效力

  1. 本评估报告书需经评估机构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后,并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2. 本评估报告书中载明的评估结果仅反映中关村科技在进行转让部分资产评估 目的下,根据在原用途继续使用前提下确定的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 押、担保以及其它经济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对资产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本评估结 果是以资产在原用途继续使用为前提,在该前提变化时,本评估结果无效。

  3. 本评估报告书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 29日。在此期间评估目的实现时,要以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结合评估基准 日期后有关事项进行调整。超过一年使用本报告所列示的评估结果无效。

  4. 本评估报告书中得出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 主管机关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的许可,京都 公司不会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5. 委托方应在评估报告书所限定的评估目的和范围内且在评估所依据的假设前 提条件下使用评估报告书,超范围使用或不当引用的责任,由使用者、引用者承担; 因使用或引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出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无关。

  6. 本评估报告专为委托方及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 查而作;未经委托方和我们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报告书。除依据法 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7. 本次评估结果不进行账务调整,仅作为中关村科技决策之参考。

十五、 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日为2007年9月25日。

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赛特广场三层 010-65227608 第15页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蒋建英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王 睿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胡 智

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中关村科技会计报表;

  3. 中关村科技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项目批复文件;

  5. 产权文件;

  6. 资格证书;

  7. 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8. 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承诺函;

  9.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承 诺 函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方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 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我们对委托我公司评估的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第六层 房地产存货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在继续使用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我们对委托 双方委托我公司评估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 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未漏;

2.对涉及评估的资产进行了合理的勘察、核实;

3.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6.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王 睿

注册资产评估师:胡 智

20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