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6, 2012
53909_rns_2012-05-16_00775eb8-ba8d-4deb-9256-d491579b42ab.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253 x 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TOP MOUNT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元大都 7 号 F 座 9 层( 100029) 电话: (8610)82275936 传真 :(8610)8227598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 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 派朱卫江、廖宏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共 6 页第 1 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2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议程和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霄云里 3 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周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对 17 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通报了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利润分配、兑现 2011 年度高管绩效工 资、2012 年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目标协议书》内容及考核、续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共 6 页第 2 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聘请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等事项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 人,代表股份共计 190,883,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855%。上述股东的持股 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2 年 5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经核 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 17 项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2.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共 6 页第 3 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5.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6.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7.2011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方案;
-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
9.关于聘请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
10.关于兑现 2011 年度公司董事长绩效工资的议案;
-
11.关于 2012 年公司董事长《岗位目标协议书》内容及考
-
核议案;
-
12.《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13.关于增补邹晓春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14.关于增补陈萍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
15.关于增补张晔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16.关于增补李辉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17.关于增补陈更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审议 事项共 17 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中第 1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其余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审议事项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监 督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第 1 项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各项普通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共 6 页第 4 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共 6 页第 5 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 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朱卫江
经办律师:廖宏浩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共 6 页第 6 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