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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09

Dec 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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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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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首期 2009 年 ~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精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及持续、稳健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专项激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公司经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激励 对象。

第二章 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

  • 2、对公司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各级精英人才。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准,报董事会批准。对公司经营 有突出贡献的精英人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人 数的 5%。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基金的激励对象:

  •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 4、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的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激励基金参与资格:

  • 1、严重失职、渎职的;

  •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 3、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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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 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的。

第六条 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不能继续成为 激励对象;已参加激励基金计划的,自动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将不获得任何经 济补偿。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七条 首期激励计划的时间

首期激励计划以两年为周期,由两个独立会计年度构成,即 2009 年和 2010 年。

第八条 激励基金启动的业绩条件

1、启动指标:

净利润:在首期激励计划周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满足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40%,即激励周期结束公司净利润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P2009 + P2010 )-[ P2008×(1+40%)+ P2008×(1+40%)^2 ] } > 0

其中:P 指的是公司经审计后归属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调节指标:

2、调节指标:
调节指标 指标权重
净资产收益率两年平均不低于10% 50%
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每年不低于20% 50%

注:主营业务收入指合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加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公司按权益计算并经

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调节系数=(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50%)

注:若调节系数大于等于 100%,按 100%计算。若调节系数小于 100%,按实际值计算。

第九条 激励基金提取基数

激励基金的提取基于首期激励周期结束公司两年净利润总额超出复合增长 40%的部分,即激励基金的提取基数为:

激励基金提取基数= {(P2009 + P2010 )-[ P2008×(1+40%)+ P2008×(1+40%)^2 ] }

其中:P 指的是公司经审计后归属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第十条 提取比例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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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净利润超额 40%以上部分根据如下提取比例累进计提激励基金。

激励基金提取基数 提取比例
≤100,000,000元 10%
>100,000,000元,≤200,000,000元 15%
>200,000,000元 20%

第十一条 激励基金总额

激励基金总额=激励基金提取基数×调节系数×激励基金提取比例

第十二条 激励基金的计提

1、首期激励计划周期内,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在满足净利润复合增长 40%的 前提下,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基金进行预计提,不兑现给个人;

2、首期激励计划周期结束后,公司经营业绩达到激励计划规定启动条件, 则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核算激励基金总额并进行计提;

3、首期激励计划周期结束后,公司经营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启动条件, 激励计划周期内预计提的激励基金全部作废,并根据相关的会计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分配及兑现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公司高管人员和对公司经营有突出贡献的精英 人才。其中高管人员激励基金分配额度占激励基金总额不低于 60%。

第十四条 激励基金的分配

1、公司高管本人的激励基金金额由高管职务系数及高管本人的绩效考核结 果决定,总经理职务系数为 1, 其它高管职务系数为 0.6。激励基金依据高管年 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高管本人的激励基金金额=用于高管团队的激励基金总额×{(高管本人的职务系 数×高管本人绩效考核得分)/(∑高管职务系数×绩效考核得分)}

2、对公司经营有重大贡献的精英人才的分配方案由参与人员的职级系数和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精英人才本人的激励基金金额=用于精英人才的激励基金总额×{(精英人才 本人的职务系数×精英人才本人绩效考核得分)/(∑精英人才职务系数×绩效 考核得分)}

  • 3、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须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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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激励基金的兑现及递延

首期激励计划结束时,对参与激励计划的高管兑现个人应得激励基金的 70%,剩余的 30%在满足下期激励计划首年业绩条件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合格时 兑现,若未达到启动条件,上期剩余的 30%激励基金不予兑现并计入下一期激励 基金池供统一分配;对公司经营有重大贡献的精英人才,全额兑现个人应得激励 基金。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在激励基金兑现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由个人承担,由公司 代扣代缴。

第五章 特殊条款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因退休原因停止在公司任职,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 条和第五条所列情况的,已授予激励基金经公司整体业绩考核合格时,激励对象 可以于停止在公司任职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获得一定比例已授予但尚未兑现 的激励基金,具体比例则根据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周期内已工作期限与激励计划 周期的比值确定。

获得激励基金比例(%) = 激励计划周期内已工作期限÷激励计划周期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在聘任期限内主动离职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和第 五条所列情况的,已授予激励基金经公司整体业绩考核合格时,激励对象可以于 停止在公司任职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获得一定比例已授予但尚未兑现的激励 基金,具体比例则根据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周期内已工作期限与激励计划周期的 比值确定。

获得激励基金比例(%) = 激励计划周期内已工作期限÷激励计划周期 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非因公不在岗的时间大于 6 个月的,已授予激励基金在公 司整体业绩考核合格时正常手续兑现,但当年不得参与激励基金计划;非因公不 在岗的时间小于 6 个月的,已授予激励基金经公司整体业绩考核合格时依正常手 续兑现,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当年是否可以参与激励基金计划。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本计划第二章第四条和第 五条所列情况的,激励对象的法定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可以在激励对象死 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获得激励对象尚未兑现的激励基金。 若兑现当年公司整体业绩考核不合格,则所有已授予但尚未兑现的激励基金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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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该部分基金计入下一期激励基金供统一分配。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因存在本计划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情况的,取消其 尚未兑现的激励基金,该部分基金计入下一期激励基金供统一分配。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被并购或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公司清盘时,激励对象所被授予 的激励基金全部兑现。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上述条款未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由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确定。

第六章 激励基金的暂停

第二十四条 激励基金将在下述条件下暂停实施: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或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 激励基金在暂停后,将于上述情形消除的下一会计年度恢复实施, 实施条件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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