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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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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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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修订,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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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 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 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 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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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持续、一致地开展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本 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 露原则的履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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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 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 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 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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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 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前9 个月结束后 的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 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至少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 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 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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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 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 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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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 结;

  •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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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五)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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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关联交易

  • 1.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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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存贷款业务;

  •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 无效的诉讼;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目的;

  • (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

  • 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 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

  •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

  •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十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

  •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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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 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

  •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等发生重大变化);

  • (十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十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

  • 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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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日常交易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二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二十六)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 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 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 媒体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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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 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 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 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 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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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由监事 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 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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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 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 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

第十八条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披 露工作的职责的划分、重大事项的范围、内部重大信息报告 程序,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负责部门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各职能部门经理、下属公司总经理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直接责 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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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四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制定《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 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 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 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 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 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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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如下: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 准确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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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 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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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8.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 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八)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自愿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机制。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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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 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明确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严 格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内部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负有第一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 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应在第一时间内报送 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证券事务代表汇总登记保管。

第六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合 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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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信息披露事项存在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 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 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 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 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 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 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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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具 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 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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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 称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 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 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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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 事会于2009 年3 月23 日通过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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