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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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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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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履行公司的 社会责任,全面、有效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 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和并表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参股公司实施对外捐赠行为的,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捐赠活动涉及与首开品牌宣传等有关工作负责 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 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 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实行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 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有权要求 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 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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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 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 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 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 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 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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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一)每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均应由经 办单位拟订捐赠方案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项目管 理部等应就捐赠对公司品牌、财务状况和经营工作的影响提出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批,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外捐赠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文件规定标准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经办单位拟订的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 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其 中实物资产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2%。(累计金 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 赠,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二条 在捐赠行为完成后,经办单位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 和总结。经办单位负责将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善存档 备查,并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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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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